长江中下游护岸技术要求(18)

2020-12-16 08:51

段,可先近后远、即先防护近岸河床,严防水流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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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条 水上工程施工

一、按设计要求放样削坡,原则上不允许填土还坡。削坡弃土应上岸摊平,不得往水边倾倒浮土。

二、掌握水情,按设计枯水位完成脚槽开挖和砌石,不得任意提高脚槽高程。

三、护坡砌石前,挖砌导渗沟、坡面排水沟。

四、砌石按设计坡度及厚度布设准绳,依绳施工。铺垫层和砌石从下往上均衡上升,防止垫层践踏破坏。最后浆砌封顶,挖截流沟。

五、坡面应嵌紧、密实、错缝、平整。不允许叠砌、架空。

六、在居民点或树林、芦苇场等处,应考虑修建下河踏步,提供生产与生活便利。

七、平整距滩缘50—100米范围的滩面,并划归护岸工程管理范围。

八、作好系统的详细施工日志。内容包括:日期、天气、水情水位、施工环境、抛砌起讫桩号、抛护船次及数量、铺砌面积、施工质量与进度评价、工料验收情况及其它,并签名。

第七章 管理

一、 施工应由各级河道管理或修防机构统一组织指挥。

二、 做好测量、试验、备料、筹劳及定额审定等工作。

三、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有专人负责严格掌握用材验收及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责令返工并追究责任。

四、 工序应按定额计工、计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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