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护岸技术要求(8)

2020-12-1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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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抛石护脚工程

1.抛石范围

(1) 水流顶冲段,河床有局部冲刷坑且深泓距岸较近(一般在60—100米以内)的河段,应自枯水位抛至深泓。

(2) 非迎流顶冲段,枯水位以下坡度较陡,应抛至河床横向坡度1:3至1:4或一定深槽高程处。

(3) 枯水位以下坡度较缓(大于1:3者)必须护岸时,应视其水流、边界条件和崩岸强度,抛至一定的深槽高程处。

2.抛石粒径:应考虑抗冲、动水落距,多层抛护、良好级配及石源条件等因素。

抗冲粒径可参照下式确定:

V0=4.312h0.14d0.36

式中:V0——最大垂线平均流速(m/s);

h——相应V0处水头(m);

d——块石抗冲临界粒径(m)。

3.抛石量:可用两种方法估算:

(1)坡度控制。原河床横向坡比小于1:1.75—1:2的条件下,对迎流顶冲、重点河段可按1:2—1:2.5的坡度估算;一般段可用1:1.75—1:2控制。

(2)厚度控制。为避免出现抛石空档及分布不均匀,并适应河床冲刷变化,抛石厚度应不小于抛石粒径的2倍,水深流急处则宜为3—4倍,或采用重要工程平均抛石厚1—1.5米,一般工程平均抛石厚0.8—1.0米。

4.接坡石:与枯水位以上护坡衔接石方按3—5m3/m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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