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发挥护岸工程在防洪、河势控制及河道整治中的作用,搞好护岸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长江中下游河道护岸工程技术要求。
第1.0.2 条 本要求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长江中下游支流河道的护岸工程,可参照本要求的原则,另行编制补充要求。 第1.0.3条 护岸工程是防洪工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势控制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的重要工程措施,必须在防洪规划、河势控制规划或河道整治规划指导下实施。
第1.0.4条 护岸工程是指保持岸坡稳定的工程措施。以设计枯水位为界,其上为水上护坡工程,其下为水下护脚工程。
第1.0.5条 实施护岸工程前应掌握所在河段地质、地形、气象、水文、泥沙资料;通过河道观测和现场调查,做好河床演变分析,弄清河道变化规律;汲取并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定工程设计文件。
第1.0.6条 护岸工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同时积极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1.0.7条 护岸工程的实施,需相应建立施工与维护管理常设机构,定员定编,明确维护与管理经费渠道。
第1..0.8条 护岸工程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