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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护岸工程规划设计基本资料 第2.0.1条 护岸工程所在河段沿江国民经济各部门基本情况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重要乡镇、工矿企业等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现状及开发利用规划。
第2.0.2条 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泵站、涵洞等布局、工程规模和临江、跨江、跨堤或穿堤设施;沿江主要支流和通江湖泊以及长江干堤、主要支民堤和已有护岸工程建设情况。 第2.0.3条 河道工程地质、地貌、河岸和河床组成资料。
第2.0.4条 水文泥沙资料,包括护岸河段或附近的水文、水位站的水位(或潮水位)、流量、比降、悬移质含沙量、输沙率和颗粒级配、推移质输沙率和颗粒级配、床沙颗粒级配等。
第2.0.5条 河床演变资料,包括历年河道水下地形图以及流(潮)速、流(潮)向、含沙量分布、汊道分流分沙和床沙颗粒级配等。
第2.0.6条 护岸部位水力因素资料及近岸水下地形和滩面地形等资料。
第2.0.7条 护岸部位水力因素资料,包括近岸流速分布、水深、流态、风速、风向和波浪要素等。
第2.0.8条 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 护岸工程规划
第3.0.1条 护岸工程规划布置,必须服从防洪规划、河势控制规划或河道整治规划。急需守护河段,如尚未制定上述规划,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