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护岸技术要求(6)

2020-12-16 08:51

岸工程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工程布置上应正确处理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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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岸的相互关系,有利于各部门综合利用长江水资源的要求;在实施步骤上,首先抑制河势恶化,先重点后一般,远近结合,分期实施。

第3.0.2条 护岸工程规划,应根据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实施护岸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将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必要时应以河工模型试验结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平面布置(包括治导线、平滩河宽、河弯半径、过渡段长度和工程布置等)、确定工程实施程序,估算工程数量和工程经费,进行效益分析。

第3.0.3条 工程型式的采用。

平顺护岸宜作为长江中下游主要护岸工程形式。

当护岸线长、施工力量不足的条件下,可暂采用间断守护,但所留空档不宜过长,并应尽快地填空补齐,以构成连续的护岸整体。但主流顶冲、崩岸严重的岸边段和城镇岸段,不宜留空白段。

在长江口地段,主要受潮流作用造成滩蚀的岸段,宜采用大间距、丁坝群型式;主要受风浪作用造成滩蚀的岸段,宜采用顺坝型式;潮流和风浪作用均较大时,宜采用勾坝形式。

第四章 护岸工程设计

第一节 设计基本依据

第4.1.1条 根据工程所在河段的重要性,采用不同的设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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