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评价原则:对重要产品、大批量采购的产品以及对工程最终质量有影响的产品,必
须选择经评价合格的供应商供货。
6.3.2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可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
1、对其样品/说明书进行评价或检验,或与类似产品对比;
2、评价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
3、审查供应商的质量体系;
4、对特殊产品和新型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
6.3.3对供应商的评价要有记录,要保存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并对合格分供方跟踪考察。
6.4验收入库
6.4.1一般要求: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按采购文件、订货合同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数量、
质量和资料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进货验收应保证必要的条件,使用的检验器具应满
足检验质量等级的要求。凡涉及检验需要的标准规范必须齐全。
6.4.2产品的数量验收应根据装箱和进货清单,对产品的数量进行清点验收,按国家计量
规定,可采用过磅检斤、量方检尺、理论换算、过目点数等方法。
6.4.3产品的质量验收
1、产品的质量验收应针对该产品订货合同中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方法。
2、凡用外观检查应能确定质量情况的,可用外观检查验收。
3、凡用外观无法判明材质的,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4、对有复验要求的产品,按采购文件和复查标准执行。
5、凡暂时无法验收的,应在安装或试车考核中进行。
6、对所有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妥善保管,作为产品的使用依据。
7、当产品验收发现质量不符时,应先将合格的验收,对不合格的要分开存放,并做
明显的标识,做好记录,同时通知供应商进行退货、调换或索赔。
6.4.4产品的资料验收
6.4.4.1产品技术资料应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装箱清单、说明书、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明、
检验、试验、试车记录等有关资料,经核对无误、物证相符后作为产品入库验收和产品的
使用依据,产品技术资料验收后应登记并妥善保管。
6.4.4.2技术资料不齐全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并将该产品作为待验收处理,等资料齐全
后办理正式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