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八条 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组成不允许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五十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明确约定各成员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报价的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投标的,投标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串标行为,投标人之间也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执行有关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直接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1个标段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1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标段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过程中名称发生变化并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除外。
(五)投标担保内容不齐全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或联合体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工作内容和报价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总承包风险费、甲供材料费、安全生产费等进行报价的。
(八)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评标时,报价超过有效报价上限的;采用评标办法三评标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