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一)经确认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的。
(二)经确认在评标过程中与评标委员私下接触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通知推荐单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评标期间与招投标利益相关人私下接触,或接受利益相关人礼品的。
(二)经确认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透露评标相关情况的。
(四)连续2次接到评标通知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十条 铁路工程建设招标监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中所指的“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第八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铁道部已发布的施工招标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