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
次。
A级企业参加的联合体,牵头方不是A级企业的,对联合体不加分,计联合体中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1次。
联合体成员有A 级企业所属子公司时,视为A 级企业加分1次。
(三)A级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1次信用评价加分权,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四)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同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七章 投 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标准化管理、上场机械设备类型、架子队组建、合同条款、环保、水保、土地复垦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得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