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
(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
(二)企业正处于停止投标状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招标人可将半年内在本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作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评审(或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设备要求的承诺不明确的。
投标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条件外,资格预审评审(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内容不满足作为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依据。
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比照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投标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