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审查。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招标。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招标计划
第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交易场所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一条 标段划分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按照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术创新 “六位一体”要求,坚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大标段原则。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队伍、工装(包括制运架梁、铺轨等重要施工机械)和构件经济运距等资源配置优势,发挥规模效益,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