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法
第七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A-D)/A≤9%,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
(二)9%<(A-D)/A≤12%,除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金额为〔(A-D)/A-9%〕×A的现金担保。
(三)(A-D)/A>12%,除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金额为〔(A-D)/A-9%〕×1.5×A的现金担保。
其中,A为招标预算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D为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后中标合同价。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施工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中标人的施工图纸直接作为工程施工用图,份数不足的由招标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补齐。
第九章 罚 则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招标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背招标计划批复原则进行招标,或擅自修改《标准文本》和《补充文本》中不属于招标人修改内容的。
(二)不按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未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
(三)违背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暂估价的。
(四)招标文件的补遗未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他情况的。
(六)与投标人串标或事前指定中标人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或胁迫评标委员的。
(八)无故终止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