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
一、导论:
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
国际商法的特点:
商事性(商整体&商行为)、国际性、调整范围广、法律和惯例的综合体 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特征:没有成文法典、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判例轻条文
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
1. 英国法
结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2. 美国法
以判例为基础。制定法比重>普通法
特点:分为联邦法、州法(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
3. 英美法的两大特征——遵循先例、救济(程序)优先于权利
遵循先例:先例不只是必须遵守的示范模式,也是对后来案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指通过一定诉讼程序给与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救济优先属于程序法范畴,权利属于实体法范畴,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才有实体权利。 主要渊源:
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第一,判例的约束力是与法院的等级结构相联系的:其一,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任何等级的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高等法院和它以下的法院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郡法院具有约束力。其二,同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