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12)

2021-02-21 09:56

国际商法复习

例:中国公司在中国对英国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相关国际私法规则,我国法律应得到适用,而我国又是公约的参加国,这时我国法院能适用公约吗?不能,只能适用国内法

3)公约不适用的货物买卖

①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2、要约的构成、要约撤回、撤销的条件、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有效 :(1)要约必须清楚表明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并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即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要约人就必须与对方订立买卖合同;(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清楚。即要约必须包括拟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公约规定,一个发盘一般应具备三项主要条款才视为十分确定:① 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②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③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3)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发出 (4)要约必须送达至受要约人才生效 .

2、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表示承诺,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Counter-offer)。但承诺中载有对要约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如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异议,仍可构成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条件以要约中的条件及承诺时所添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根据各国法律,如果承诺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而在有效期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则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销售合同公约》对逾期承诺的效力,有些不同。

3、收到要约的受要约人有义务做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吗?

没有。公约第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4、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要完全一致吗?

5、何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变更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承诺?

6、逾期承诺是否还是有效承诺?

7、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8、合同何时成立?

9、公约关于确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是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0、包含了哪些内容即符合内容十分确定的要求?

11、卖方交货的义务:品质、权利担保的义务

12、公约关于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情形、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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