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设备的管理条例。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设备管理的全过程。
20.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1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
20.2.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当事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马上停机保持现场,并及时向车间负责人汇报,在分清 事故性质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者从重加倍处罚。
20.3对设备事故的处理顺序,应按《事故处理报告单》的要求,由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填写事故报告单, 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后送设备科。设备科核实事故原因后根据实际修复的材料及工时,准确估算出修理费用, 填写处理意见后,将报告单上报副总经理室审批,重大设备事故需上报总经理审批。
20.4.由于操作者使用不当,违章操作或超负荷运转,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属设备责任事故,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 责任者的认识态度等情况,报告工厂经理处理。
20.5如故意损坏机床设备者,经查实将加倍处罚并予以除名,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6凡是因为维修工巡视不力,发生设备事故的,根据事故的轻重,对设备承包责任人,扣罚绩效考核分10到60 分。
20.7赔偿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0.8所有处罚均予以通报 .
21.公用设备归口管理规定
21.1.为明确公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1.2公用设备管理员由各车间设备管理员担任。 21.3公用设备管理的范围:
21.3.1主要指各自范围内的:电吊机、照明灯、卷帘门、电瓶车、叉车、手拉车等。 21.3.2所有货架由仓库负责。
21.3.3所有路灯、办公楼照明、配电房由设备科负责。
21.4具体保养和管理要求
21.4.1各分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内公用设备的管理
21.4.2每天下班前,要把电吊机停放于车间安全位置,电动葫芦须停放在电吊机任何一端,取下吊具, 吊钩到地面的有效距离不低于2米,关闭操纵器上的电源开关。 21.4.3电吊机吊具要妥善保管,不可随地乱丢.
21.4.4每天下班前,要把叉车等运输工具外表打扫干净,周围场地要保持清洁。 21.4.5下班时负责关闭所有照明灯,发电时注意控制照明灯开启数量 21.4.6当公用设备出现故障时,各部门分管负责人要及时填写报修单,报修.
21.5处罚规定
21.5.1各责任人必须保证本范围内的公用设备完好。
21.5.2设备科不定期会同厂部及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凡是查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人无合理解释的,将给予 责任人每次20到100元的罚款。
22.0电吊机违章操作处罚规定
22.1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电吊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2.2操作者使用带病的吊机起吊物件,每查实一次罚款10元。
22.3吊钩或控制按钮随意脱手,任其晃荡碰撞,每查实一次罚款10元。 22.4使用不牢靠的吊具,起吊物件,每查实一次罚款拾元。
22.5物件起吊悬空时,随意晃动物件或作业,每查实一次罚款10元。 22.6起吊作业完毕,将电吊车任意停放,每查实一次罚款10元。
22.7起吊物件时吊具安装不可靠,或超载起吊,每查实一次罚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