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设备的管理条例。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设备管理的全过程。
22.8对物件歪拉斜吊,强行拖拉,每查实一次罚款20元。
22.9因违章操作而造成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事故,则对事故责任者按“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22.10电吊车运行途中,吊钩不得碰撞任何物件,长距离吊钩空运行高度必须离地面二米以上。违者,每查实一次 罚款20元;如因为吊具不合理,造成葫芦撞顶的,每查实一次罚款20元。
22.11吊物件运行时,长距离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违者,每查实一次罚款20元 22.12吊钩接近工件前,必须点动缓行,严禁野蛮作业。违者,每查实一次罚20元.
22.13起吊时,工件上下不能站人,工件上不能有浮放物品,不得将重物吊挂悬空时,对重物进行加工作业,严禁 将手直接置于工件下方操作,违者,每查实一次罚款50元。
22.14严禁起吊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违者,每查实一次罚款50元。
22.15本规定由设备科和各车间的设备管理员及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章者,应立即制止和处罚, 不得徇私姑息。
23.车床附件使用规定
23.1操作者必须按照附件使用范围规定使用。
23.2操作者必须每天至少一次,对卡盘内的铁屑清扫一次,确保卡爪和滑行导轨内无堆积的制品碎屑。
23.3操作者必须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卡盘全部拆下,彻底将卡盘内的全部零件拆下,清擦干净,并适当 加油润滑。
23.4卡盘所夹持工件的最大直径范围规定如下:使用者不得超出以下所列范围。 23.5操作者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每查实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23.6本规定由各生产线设备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如设备管理员未查出违规者,而被设备科查出,当天有违规 达二人次以上者,则对责任者的生产线设备管理员,每人次罚款拾元。
24.0叉车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 24.1叉车使用管理
24.1.1叉车归口设备科管理
24.1.2设备科每天早晨8:30由专责人员负责点检各叉车,操作工配合反映机器运行的情况,设备维修工根据操 作工反映的情况,做好各叉车的临时检修计划,以防故障扩大,并做好点检记录。
24.1.3在运行中如发现机器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设备维修工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但又不影响使用的, 维修人员必须向操作工说明情况及应注意的部位,并将此情况上报设备科,做进一步处理。
24.1.4如故障较大,设备维修人员无法维修的,由设备科科长填写故障原因,报厂部主管领导审批后联系外协维 修。
24.1.5叉车专管员应不定期对叉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操作,不按规定要求野蛮驾驶的要立即制止,对多 次劝告无果或造成非正常使用事故的,设备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4.1.6遇特殊情况,无证人员要动用叉车,必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并将申请单送至设备科备案方可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