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产品保障
第一节 网络设备维护管理
第15条 IDC网络设备维护管理、设备资料管理以及业务数据维护管理应依据《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通信网络运行维护规程》中设备维护的相关规程执行。
第16条 IDC主要设备包括网络设备、主机设备、软件及数据:
1. 网络设备主要包括:路由器、二层交换设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以及负载均衡等相关设备;
2. 主机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磁盘阵列等设备;
3. 软件及数据主要包括:IDC网络设备运行软件、各类操作系统软件、网管软件、漏洞扫描及病毒防护等安全软件、其它网络所使用的具备独立功能的软件,网络配置数据、业务数据。
第17条 IDC网络设备的监控: 对各类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系统性能进行监控。被监控的设备包括IDC网络核心路由器、汇聚交换机、接入交换机等各类设备,实时监测设备的性能、运行情况、系统资源等,统计分析设备对业务的承载能力。同时包含对IDC网管系统设备的监控,即对网管主机设备、软件系统的监控。
第18条 IDC网络流量的监控:对IDC机房接入用户至IDC网络设备的互联链路、IDC各网络设备之间的互联链路、IDC核心路由器至本地骨干网之间的互联链路的流量监控,用以分析、统计网络带宽资源的利用率、趋势、模型和用户的业务流量以及发现网络的异常流量。
第19条 用户网络连通性的监控:对IDC机房网络接入用户连通性进行监控,用以实时监测用户的通断,及时发现网络故障。
第20条 新建的IDC相关工程必须经过工程初验,满足设计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后正式移交属地IDC维护部门之后方可进行业务的接入。对于在建工程进行的业务开放,原则上不予实施,特殊情况需经相关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1条 IDC维护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IDC网络设备、电路等应建立准确、完备的资料档案,对所维护范围内用户的相关资料应建立详细、准确的台帐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
第22条 IDC配套设备主要包括:用于网络设备监控的设备,设备之间连接及业务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