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海底管道(以下简称“海管”)的综合管理,规范海管生命周期内(设计、采办、预制、敷设、运营和废弃)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执行海管的技术标准,落实海管的管理责任,提高有限公司海管管理水平,特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海底管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油气田/终端海管及陆上管道的管理,外方当作业者的海底管道管理应遵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术语:本规定中所称海底管道,系指平台与平台、平台与FPSO、平台或FPSO与终端处理厂之间的原油、天然气、注水等输送管道,还包括其附属的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收发球装臵、腐蚀监测等生产设备。
第二章 海管管理的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 海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全面规划、精心设计、优质施工、正确使用、定期维护,保持海管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海管管理水平,确保海管生命周期内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 有限公司对海管采取完整性管理方法以加强管理。管道完整性管理是指对所有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因素进行综合、一体化的生命周期管理,包括拟定工作计划和程序,定期进行管道完整性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价,了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及时采取修复或减轻失效等预防性措施,从而获得管道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