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变更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不断地监测各自所应用的相关海管完整性管理制度、程序和技术标准,并定期改进。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针对海管开展的,会对安全、生产和使用寿命产生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有限公司开发生产部,并抄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和健康安全环保部,经专家论证,由有限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这些变更包括海管重大维修、更换、用途变更、路由变更、输送介质组份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应确保这些变更不能增加管道运行的不可控风险,并且及时更新变更后管道的操作、运行维护等管理程序和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应按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4号),及时将海管的最新路由信息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海事机构,并确保该路由信息能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海底电缆管道公告中体现。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应及时将海管发生的维修、路由变更信息录入到海管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中,以确保海管的信息保持有效且最新。
第二十六条 对需重新铺设相同或近似功能的海管时,分公司负责委托研究中心进行可行性研究,满足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海管事故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限公司将海管划分成以下四种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