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16)

2021-04-05 01:58

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三、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 在评估基准日后,当被评估资产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拆除、毁损、灭失等影响资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2、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的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当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十四、 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 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和假设。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2、 本评估报告的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本评估报告的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需要企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正式使用本评估报告。

3、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6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07年11月29日止。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应以评估结论作为底价和作价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4、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许可,我所不向他人公开。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十五、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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