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自用煤。指用于原选煤生产并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生产自用煤,如井口锅炉、生产浴室、井筒保暖以及生产厂房、办公室等用煤。
十、原料煤(洗煤专用科目)。洗煤产品生产所耗用的并计入洗煤成本的入洗原料煤,包括出厂价格和运杂费。
十一、洗煤用水(洗煤专用科目)。指洗煤生产所耗用的洗煤用水。 十二、其他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
第二节 外购燃料动力
燃料动力成本项目的构成
一、电力。煤炭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电力支出。
二、燃料。煤炭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燃料油和燃料煤等燃料费用。
第三节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成本项目的构成
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本办法的职工薪酬,是指煤炭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职工薪酬成本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工资、经常性奖金、各种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非工作时间工资等。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是企业用于增进职工物质福利,支付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解决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探亲路费、工伤外地就医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
期间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三、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支出。 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七、其他薪酬成本。
第四节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费
一、 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分为生产用房屋和非生产性用房屋;
(二)地面建筑物:露天建筑物、洗选建筑物、运输建筑物、供水建筑物、发电建筑物、窑业建筑物和杂项建筑物等;
(三)矿井建筑物:主井井筒及装备、副井井筒、风井井筒、主井通道、副井底水窝泵房、副井车场绕道、中央变电所及通道、中央泵房及通道、主井内车场、主井外车场、井下调度室、主井装卸硐室、主井煤仓等;
(四)动力设备:电力设备、风力设备、内燃设备、汽力设备; (五)传导设备:管路、线路;
(六)生产设备:采掘机械、提运机械、排水机械、通风机械、洗选设备、冷冻机械、钻探机械、钻井机械、机械制修设备、木工建材及土建设备、火工设备、窑工设备、印刷机械、矿灯机械及其他机械;
(七)综采设备:支架、采运设备、电器设备及其他综采设备; (八)运输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汽车运输设备及其他运输设备;
(九)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用具:包括试验仪器、测重机械、地质测绘仪器、通讯设备和管理用具。
(十)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煤炭工业企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不论在用或未使用的均应计提折旧;
(二)在用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设备、综采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用具和其他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煤矿备用和租出设备;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煤炭工业企业不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破产、关停矿井的待定资产;
(四)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五)单独入账的土地;
(六)矿井井筒、巷道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天轮)、地下(包括井底车场硐室)设施。
第五节 维简费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一、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包括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包括矿井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包括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过程中发
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以及购置矿井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含税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
中的材料费、施工费等。
的设计费、申请审批费,以及改造过程
第六节 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安全费用由煤炭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提取标准,按月提取,自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费用的范围如下: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包括主风扇及其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局部扇风机以及通风系统优化和改造工程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区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包括新建、改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
备和设施,如煤层瓦斯压力测定仪、煤层瓦斯突出预测仪、采煤机瓦斯断电控制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器等,以及新建、改造瓦斯抽放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如抽放瓦斯钻机、瓦斯抽放泵、抽
放瓦斯泵房及抽放管道监控系统等瓦斯抽放系统的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备,新建、改造矿井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所需的设备与设施。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包括: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注浆站所需的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帷幕截流工程;防治水钻探设备;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矿井生产水平隔离工程;矿井疏放水工程;矿井其它防治水工程。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建立完善矿用工作面通信控制装置、机组电缆、盘区皮带、煤电钻、电机等综合保护装置、瓦电闭锁装置等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
设备设施的购置或建造成本,维护和保养支出,以及完善和改造矿井电控安全管理系统支出等。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其它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需的必要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新建、改造、维护和保养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工程和设施所需的必要费用。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支出;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煤矿安全事故产生的补偿费用;煤矿职工矽肺病费用;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和救护通讯支出;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压缩氧自救器、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压风自救装置系统、氧气冲填泵等的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煤矿安全整顿经费以及用于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的支出,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