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业务知识宣讲提纲(2)

2019-08-02 00:13

都承诺要保护劳工的基本核心权利)、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通过较为稳定的方式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机制)、政府公共管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监察执法(政府对劳动基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监察是国家公权介入、平衡和补救劳动关系强弱主体矛盾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强制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五)劳动关系协调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rce Management,以下简称HRM)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由美国著名人力经济学家舒尔茨(T.W.Schultz)教授提出了“人力投资”学说,即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不仅仅靠资本,人力资本的投入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个术语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被广泛使用的。在实践中,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以经营绩效为导向,强调组织承诺的重要性,强调心理契约的驱动力,强调个体沟通和合作的参与式管理,强调个体的差异化管理方法。

作为一种劳动关系调整方法,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天然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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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它是一种管理主导型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这种调整模式假设用人单位能够遵照劳动者的利益,并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实现企业绩效和员工利益的双赢。但是这种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单边控制下的个别劳动关系,是一种极不平衡的劳动关系状态,非常容易产生大量不利于劳动者一方的劳动关系冲突。近年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与现行劳动关系调整模式过分倚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无关系。

二、《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理解

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是新时期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是劳动关系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亮点一:层次高,《意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表明党和政府对于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亮点二:系统性、整体性和全面性强,《意见》包括八大方面26条,既讲了重要意义,又明确了指导思想,还提出了(四个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特别是明确了要保障劳动者四大方面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的三个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其他许多内容。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为今后进一步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做好提供很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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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有创新,《意见》总结归纳的四大权益:劳动报酬的权益、休息休假的权益、职业安全保障的权益、社保和培训的权益,正是当前劳动者最需要得到保障的,也是问题相对出得比较多的方面,因此有很强的针对性。

重要意义: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江苏省劳动关系运行状况

目前,我省劳动关系运行总体和谐稳定。各类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效运行,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一)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组织推动。省委、省政府连续多年坚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作为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纳入建设“平安江苏”、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点任务。同时推动各地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年度工作目标。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1号)。

二是强化制度规范。注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制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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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和制度化建设,先后出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一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十二五”以来,围绕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及时推动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强化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义务、倡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实习学生的正当权益等方面作了明确、创新性的规定。

三是强化示范引领。2012年2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我省出台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这是国内首份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以质量论证方式评价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专门标准。该规范设定了12个评价项目、45个评价要素,使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纳入可量化、可操作、可对照、可考评的轨道。

四是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1998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2000年底,全省13个省辖市、9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目前,全省将工作机制延伸至703个乡镇、349个街道。特别是2007年率先将工商联吸收为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进一步增强了协调劳动关系组织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同时,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实践,逐步形成以三方组织为主,多家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政府部门和外商投资协会、商会、个体私营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参与的“3+X”工作模式,进一步拓展了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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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强化创建带动。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已全部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数达17.11万家,工业园区数达288家,职工人数超过1100万人。其中产生国家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6家、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5家;省级、市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9031家、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61家。

(三)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1、建立定期创建制度

全省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表彰,应严格按照《评价规范》中确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由企业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方可申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进行第三方考评,对第三方评价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表彰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建立年度定期申报和评比表彰制度,具体评比表彰的周期和企业集中申报的时间,由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自主确定。

2、建立梯度递进制度

建立梯度递进评比表彰制度,上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评比表彰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须从下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评比表彰的企业中产生,激励企业不断增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动力。

3、以创建促提升

坚持以“目标体系、考核评审、检查督办、激励约束”为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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