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方向,建立健全实施《评价规范》的长效工作机制。鼓励企业自觉对照《评价规范》,秉承“过程创建、持续改善、动态和谐”的工作理念,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估改进行动”,定期公布企业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有效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效益共创和利益共享,努力形成职工受惠、企业得益、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第二部分 企业工资
一、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新时期工作时间立法得到长足发展。
缩短工作时间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工作时间的缩短,不仅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程度。
(二)工作时间的界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依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在用人单位用于完成本职工作)进行劳动所消耗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付给报酬的计量单位。
注意:(1)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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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二、标准工时相关规定
(目前工时分为二类: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其中特殊工时主要有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由法律规定的,是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标准工时是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一)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五条规定:标准工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标准工时基本内容
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两项标准应同时遵守,即每日既不得超过8 小时,每周又不得超过40 小时。二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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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三)标准工时折算办法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每月是166.64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四)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 (1)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人员的限制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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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以上人员不但不得加班加点,相反还应缩短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条件、程序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但《劳动法》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实践中,有必要由集体合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确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二是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与工会协商,将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的同意。三是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延长工作时间长度上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殊工时相关规定
特殊工时制是对一些生产、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务有轻重之分、随机性很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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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他工时制度的统称。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两种,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理解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文件对此作规定: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二是全日制用工为一般用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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