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采伐蓄积和木材产量等事项,并备注?广乐高速公路建设征用?。2011年3月,钟文福、吕国兴雇请工人对伐区内树木进行采伐,马坝镇林业工作站派出工作人员到场检尺,并开具《木材运输证》等放行手续。伐区内有三棵樟树,一棵被广乐高速公路施工队所推倒,两棵被钟文福卖给湖南省醴陵市做花木苗圃的郭某进行移植。2011年5月26日,钟文福从伐区往外运输木材和樟树枝桠时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
再审判决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确指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评判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违法性和可责性)。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判断和正当性考量。?在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钟文福、吕国兴采伐的涉案香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钟文福、吕国兴故意逃避监管、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超出批准许可范围、期限和方法非法采伐涉案香樟,根据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应认定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犯罪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实质要件,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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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通过对客观构成要件的审查入手,认为被告人的采伐行为经过审批,采伐对象包括在审批范围内,没有超过砍伐期限,其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未明确规定,从而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都不具备,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判断角度都不能认为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种先确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后分析实质违法性、先检验客观要件后考察主观要件的分析逻辑,实际上就是以阶层论为分析工具的思考进路。
2.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深受阶层论影响的裁判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大量案件的处理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三阶层论的有关概念,但大多贯彻了先审查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再例外地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思路,基本能够确保一般判断、事实判断、违法判断在前,例外判断、规范判断、责任判断在后,因此,可以认为实务上已经在广泛采用阶层论。
实务上承认阶层论的最典型例证是:在与期待可能性有关的案件处理上,法院基本上都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这明显是采用了阶层理论,在认定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之后,在有责性阶段否定或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其实,在四要件说中,由于没有专门的责任概念,不可能提供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栖身之所——期待可能性既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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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不能与犯罪主体概念等同,也不是典型的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上对于责任归属与责任大小的规范判断问题。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其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但是,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审判实务上都认可,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之下重婚的,即便行为人有犯罪故意,也可以认为其欠缺期待可能性,从而得出无罪结论。例如,对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重婚的,因遭受灾害或逃荒而与他人重婚的,因被拐卖而流落外地重婚的,为逃避包办婚姻而流落外地重婚的,法院都会考虑到行为人是为获得生存机会或没有选择余地而实施了违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最终按照期待可能性的原理认定重婚者无罪。
3.实践中,已经出现根据阶层论裁量刑罚的情形
阶层论中违法和责任的区分对量刑有重大影响。如所周知,量刑要考虑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其确定刑罚上限;也要考虑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其对责任刑进行微调。责任刑不是仅仅与阶层论中的责任相对应,而是与不法和责任对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责任刑实际上是刑事责任刑。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包括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和表明责任程度的事实。其中,减少责任刑的情节可以是降低责任的纯客观事实。实践中量刑时多能够区分影响刑罚轻重的违法事实和责任事实,并分别对应地确定具体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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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告人廖丹为给妻子治病使用伪造的收费单骗取医药费17万余元。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法院综合了廖丹的认罪态度及积极退赔案款、受害医院谅解、家庭的特殊等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31]这里的考虑家庭的特殊,指的是被告人家里一贫如洗但又救妻心切这一事实,期待可能性这一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得到了司法认可。法院的有罪判决明显承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需要通过刑法对其行为予以禁止来防止他人模仿、学习。但是,由于其家庭条件特殊,欠缺期待考虑性,而对其网开一面适用缓刑,定罪及量刑活动完全按照阶层论的逻辑展开。
4.实务上贯彻阶层论还很不够
对很多案件不能准确定罪处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司法实务上没有全面贯彻阶层论。
例如,实务上大量存在将所谓的?调包诈骗?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的不当做法。这里以?马振军等诈骗案?为例进行分析。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上诉人马振军、庞玉平、王发军等人采用扔钱捡钱再与被害人分钱的方式分别合伙多次行骗,其中马振军作案10起,涉案数额37452元。被害人宁某还原的具体犯罪过程是:?2013年4月27日我去德惠九道街邮政储蓄取钱1320元,走到四中门口在凳子上休息,一个男子坐在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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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过去一个男子掉在地上一个烟盒,身边那个男的过去把烟盒捡起来,打开烟盒里面有一捆钱,我说给我两张,这时掉钱的人回来问我俩是否捡到他的8000元钱,我俩都说没有,他说咱们找一个地方你们把兜里东西拿出来我看看,捡钱的人指着我说这是我妈,然后我们走到一个居民楼楼道,丢烟盒男子让我把兜里的东西掏出来看,我把取出来的钱掏出来说是我自己的钱,然后放回兜子里了,捡钱的男子说咱俩分钱你别吱声,他就把捡到的钱放到我兜子里,然后他俩走了,我掏兜发现钱不见了,放在我兜里的是冥币。?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马振军等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32]在类似调包诈骗案的处理中,司法上明显坚持了四要件说的逻辑,而缺乏思维上?违法——责任?的层次性,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只看到其?想骗钱?的一面,没有从违法层面仔细考察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关键手段究竟是什么。司法上的主要考虑是:马振军等人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基于这种意思所实施的设臵圈套等行为中,多多少少含有?骗?的成分,并且基于其欺骗行为取得了他人财物,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定性。但是,这样的思维逻辑明显是将行为人马振军等人?想骗钱?的犯罪主观要件至于首要位臵的产物。
要准确认定诈骗罪,在阶层论中应优先考虑的是客观不法要件——基于欺骗使对方陷入错误,对方基于错误交付财物,犯罪人取得财物,被害人由此遭受财产损失。实务上如果对?调包诈骗?案件按这个尺子衡量,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就不具备,被告人的行为就应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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