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7)

2019-08-03 10:20

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是从违法性的角度看,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者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一定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基于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自行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行为人以平和手段改变财产占有关系时是盗窃罪。对前述马振军等人的行为就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实务上之所以判错了不少调包诈骗的案件,就是因为依循了四要件说的逻辑,从主观要件出发,而没有受到阶层理论的约束,缺乏先违法后责任的思考。

再比如,在?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其明确指出:?在吴某、赵某1指使下,杜某2等人除在案发当日对于欢、苏某实施非法拘禁、侮辱及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此前也实施过侮辱苏某、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上述情节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量刑情节进行考虑。[33]在四要件说的逻辑下,二审判决认为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的恐惧、愤怒等情绪会影响量刑,其

31

说理已经算得上比较充分了。但是,如果按照阶层论,在本案中,在认定于欢的伤害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且具有违法性(仅成立防卫过当)之后,其实还需要重点分析判断有责性的有无——在于欢对被害人进行捅刺时,其惊恐、愤怒、紧张的情绪是否会使得司法上对其归责变得不可能?如果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任何人在遭受连续拘禁、侮辱、卡压之后,发现脱离险境变得很困难时,都会做出和于欢相同的举动的,要求被告人实施其他行为就没有期待可能性,由此也可能得出于欢的行为虽具有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但不符合有责性要件因而最终无罪的结论。法院对本案的二审判决,等于仅仅审查了四要件说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和排除违法事由,没有再对责任要件(期待可能性)进行审慎判断。

(二)阶层论实务操作的指导原则:主客观相统一

要妥当运用阶层论,需要澄清一些实务上影响深远的误解,其中,如何按照阶层论的逻辑重新解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实务上很多人还可能本能地按照四要件说的逻辑办案。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在?辩证统一?的意义上进行理解: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其轻重时,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如果缺少其中任

32

何一个条件,犯罪就不成立。[34]?主客观相统一……是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现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互为表里、互相推动。罪过赋予进行犯罪活动的自觉性,犯罪行为是主观的因素向客观现实的伸展。?[35]但是,这显然是一种四平八稳、似是而非的说法,未能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出正确解读。按照这种观点,认定犯罪时,只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同时存在即可,谁先谁后无所谓,先判断主观要件后分析客观要件也不会影响定罪。换言之,按照通说主张,由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先判断哪一个后判断哪一个无所谓,因此,只要认定犯罪时考虑了主客观要件就是主客观?有机统一?起来了。四要件说指导下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这种解读,对问题的分析仅停留在表面,主张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等重要,且很容易滑向刑法主观主义,使得犯罪客观要件沦为检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的?征表?,犯罪主观要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反而具有决定作用。对此,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学在犯罪论方面虽然以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基本原则,但是,事实上却比较重视刑法主观主义,与新派的刑法主观主义没有本质差异。[36]而那些赞成或倾向于刑法主观主义的学者也明确承认,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主观主义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37]例如,甲得知仇人乙第二天傍晚要经过A路口,便扬言?那是我的地盘,他敢去那里,我就杀了他?。乙从丙处得知甲的威胁后,不为所惧,并要丙转告甲,如果甲敢动手,自己会拼死反抗。第二天,乙刚到A路口时,甲便持西瓜刀刺向乙的心脏,有所防备的乙拿出别在腰上的短刀反击,在二人厮打过程中,乙将甲刺死。四要

33

件说的主客观相统一理论会认为,在本案中,乙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二者是统一的,因此,可以认定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分析方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实务,使得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实践中极其困难,对防卫人可以躲避不法侵害的场合,大多不当地要求防卫人履行危险回避义务,使得正义向邪恶屈服。按照这种逻辑,势必使得黑恶势力在社会中所控制的领域越来越广,从而带来司法上的负面效果。运用阶层论处理本案,会认为乙的行为系针对甲所实施的、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意杀人或行凶)进行正当防卫,其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客观上的违法性不具备。由于乙的行为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其犯罪性从客观的侧面被否定,乙主观上是不是有杀人故意根本就不需要予以考虑,对乙定罪就会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因此,真正的主客观相统一,不是四要件说所理解的,只要犯罪构成要件里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二者就能够折中、统一起来;也不是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要件,二者同等重要这个层面上的主客观相统一;更不是主观要件优先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可以说,我国刑法通说仅仅提出了主客观要件?应当?统一这一说法,看到了很多表面问题,但对于主客观如何统一,则并未进行深入探讨。

我国刑法学之所以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讨论停留在表面,最主要的原因是犯罪构成理论平面化,只承认要素的组合,不能确定客观

34

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顺序,也不能区分客观违法和主观责任,不能确保先判断违法要素并得出肯定结论之后再判断责任要素这一刑法方法论的实现。[38]这样说来,将犯罪构成理论从平面结构改造为阶层理论,严格区分违法和责任,厘清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关系,是我国刑法学需要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更是司法上无法绕开的问题。[39]

按照阶层论的逻辑,主客观相统一必须包含以下内容:①从观念论上看,客观的不法要件绝对重要,绝对优先于责任要件和主观要件。在这一点上,刑法客观主义没有和主观主义折中、统一或综合的可能。②从司法判断逻辑顺序上看,必须先确定犯罪客观要件、违法要件再讨论主观要件、责任要件。即检验构成要件时,只有在确认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之后,才有必要进一步检验是否符合主观构成要件。在犯罪阶层分析上,必须坚持先判断违法性,再判断相对主观的责任。③从最终结论上,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在客观要件、违法要件得以确定之后,主观要件、责任要件对应于、服从于客观要件、违法要件这一特定意义上的?统一?,而不是先确定主观要件,再用客观要件去证明主观要件。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先确定犯罪客观要件,通过对行为及其危害事实来判定或推测主观罪过、目的等心理态度,才能使主观与客观统一起来。[40]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要分别承认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主客观相统一,而在于二者如何统一,在何种层面上、何种意义上统一。

35


周光权: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自回归AR模型、移动平均MA模型与自回归移动平均ARMA模型的比较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