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典中,虽然没有规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但是,谁都无法否认其在理论上是很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也是认定犯罪时的实务指导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果仅仅和四要件说相结合,其得出的结论极其有限。在阶层论之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真实含义能够被全面揭示出来——以犯罪客观要件为核心的违法要件绝对重要,绝对处于优先地位,在其得以明确之后,再审查主观要件、责任要件是否具备,没有客观要件和违法要件,对主观要件和责任要件的审查既无可能也没有必要。这个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一定是先客观后主观的主、客观要件是否对应问题。
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得到准确揭示之后,再讨论阶层论司法适用的步骤和方法论,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司法实务中阶层论的运作步骤
合理的犯罪论体系一定是阶层的理论,从要件理论向阶层理论发展是我国犯罪论体系建构的唯一方向。[41]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转换为司法逻辑,在讨论案件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步骤,大致有两种进路。
1.进路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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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进路,是对犯罪认定过程严格按照德、日三阶层论的逻辑加以展开,遵循这种方式建构犯罪论体系,可以使刑法学达到相当精巧的程度,可以充分满足体系思考的需要。对此,许玉秀教授指出:?建立阶层体系的目的原本在于提供一套精确的定罪量刑的工具,就犯罪事实的经常形态、特殊情况以及行为人个人的特殊状况所能设计出来决定一个行为现象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给予行为人以刑罚制裁与否的检验程序,依序就是代表犯罪常态类型的构成要件合致性,其次是行为时有无出于特殊而法律可以容忍的阻却违法状况,最后是行为人本人是否具备应该予以谅宥的阻却责任事由。这其实是一个符合自然逻辑思考而且便捷的检验顺序?。[42]
(1)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找准并对照分则法条。其实,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判断的做法并非舶来品,其和我国传统司法理念非常符合。古代官员审案,经常会问堂下之人?该当何罪??这实际上就是在检验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不能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在我国刑事司法传统中没有根基。在现代刑事实务上,公诉人能否按照起诉内容准确指控罪犯,法官能否毫无疑问地下判,首当其冲地要确定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所触犯的法条是否具有符合性,从而解决被告人?该当何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而被告人所触犯的法条就是分则具体罪名的相应条款。因此,寻找与被告人的行为最为对应的法条,确定可能适用的罪名,这一环节的审查内容主要表现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实质地符合、该当刑法分则特定法条所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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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评价,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特定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实行行为、特定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违法身份、作为违法要素的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相一致,再结合主观构成要件去描述、归纳案件事实,从而确定客观违法性的存在与否。之后,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和分则法条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以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要求作为准绳,来论证特定案件中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否充足,[43]等于完成了阶层论思考的第一步,否则此后的违法评价和罪责评价都无从谈起。在此阶段,司法人员在按照阶层理论的逻辑汇报或讨论案件时,绝对不能先从主观要件切入,其首要任务是客观地、不带感情色彩地叙述犯罪事实经过,然后再分析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知状况,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同时确保用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的齐备,并对主客观要件进行适度的规范判断和价值评价。
(2)违法性判断:例外地思考有无违法阻却事由。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的,通常具有违法性,在99%的案件中,也就能够得出行为人构成犯罪的结论。但是,在少数案件中,需要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例外地考虑是否存在无罪的理由,被告人是否可以例外地主张行为的正当性。换言之,行为形式上或通常对社会有害,但被告人也可能主张其行为被整体法秩序所允许。这一判断过程,其实就是对违法阻却事由的特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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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责性判断:例外地考虑责任阻却事由。即考虑行为虽然客观上、实质上对社会有害,但对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责任减免,从而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收容教养等保安处分措施。所谓的有责性判断,其实就是对责任阻却事由的特别评价问题,对被告人是否可以被归责进行评价,这种评价主要以存在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前提,但有时也要超越这种主观要素,对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评价,就与被告人主观上对事实的认知无关,但其属于责任评价的内容。
前述三阶层论看似复杂,但将其运用到司法中非常便捷。这里结合?田龙飞等抢劫案?进行分析。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田龙飞、李相阳、田松于2014年10月3日相约一起偷狗,后由田龙飞驾驶一辆无牌照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带着李相阳、田松于当日17时许到安徽省凤台县大兴集乡闫湖村李刘庄大兴青年路,李相阳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叉将被害人童某甲的一条重40余斤黑色土狗(价值280元)电死后准备拖上车时,被童某甲当场发现,李相阳为抗拒抓捕便用电叉对童某甲进行威胁,并强行将狗拽上面包车后由田龙飞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遭到童某乙、童某丙等村民的围堵拦截,为冲出围堵田龙飞等人驾车将站在路边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倒并强行倒车从其身上碾压过去,逃离现场,造成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指控,李相阳提出其只是去捉捕野狗,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龙飞、李相阳、田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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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决田龙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处李相阳、田松犯相应刑罚。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44]
对于本案,由于判决没有详细交代裁判理由,可以想见法官大致是按照四要件说进行思考的。但是,运用四要件说处理本案,会忽略很多复杂问题,尤其是在回应李相阳的辩解时,可能存在绕着问题走的现象。
根据阶层论处理本案,确实需要先考虑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单纯看被告人驾车撞击被害人李某甲并强行倒车从其身上碾压过去致死的情节,可以认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客观构成要件,且至少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被告人也无法提出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但是,仅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该当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同时评价他们之前盗窃被害人财物并在被害人出现时对其进行威胁然后逃离现场这一情节。如果将整个犯罪过程联系起来考察,就会发现被告人在其盗窃行为被发现后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遭到童某乙、童某丙等村民的围堵拦截,为冲出围堵而驾车撞人的一系列行为,都属于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其行为该当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被告人不能主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违法性也具备。至于在责任判断阶段,可以对李相阳主张的其只是去捉捕野狗,而野狗不受法律保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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