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上)
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考察对象* 目录 前言
一、登记制度的功能 (一)登记程序 (二)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 (四)小结
二、登记管理的逻辑
(一)2006年北京守望教会案 (二)2006年安徽铜陵教会案 (三)小结
三、登记救济的困境 (一)登记审批违法吗? (二)宗教管理体制 (三)小结
四、宪法第36条与登记制度 (一)第36条、立法法与宗教条例 (二)第36条是如何产生的 1、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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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宪和修宪程序
3、第36条与中共中央19号文件 (三)第36条与?依法管理宗教? (四)小结 五、结论 前言
自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宗教团体就被归类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而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政府归类和管理社团的先发手段是登记制度立法:《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9/9/1950)及《社会团体暂行办法施行细则》(23/3/1951)。[1]就基督教团体的管理,当时还特别制定有《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29/12/1950)、《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11/1/1951)和《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24/7/1951)。[2]
当时,中共中央要求反对基督教中的帝国主义,在教徒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基督教应当建立自治、自养、自传(以下简称?三自?)的教会,吴耀宗等顺应该要求而发起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这是上述三项条例及办法产生的背景。[3]
在通过《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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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协助政府推行其宗教政策,发动基督教的控诉运动,在此过程中各地建立三自革新分会。正是在这个基础上,1954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这就是中国?三自教会?的由来。同时,为保持独立而拒绝加入?三自?系统的教会,或者被强制解散(如?耶稣家庭?教会),或者是教会领袖被冠以?反革命罪?受审入狱(如主持?北京基督徒会堂?的王明道先生)。[4]于是,坚持不加入?三自教会?的基督徒转入或继续在家庭聚会——这就是今天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起源。[5]
所以,上述三项条例及办法的制定者,表面上是要求所有接受美国经济支持的基督教团体必须登记并尽快达成自养,但实质上是借机以反帝爱国的名义在基督教团体内部进行分化整合,试图建立服务于人民政府的教会系统。[6]从此,?家庭教会?在这种登记制度与政治运动的联合夹击下,被臵于?非法?地位;?三自?教会则成为国内唯一合法的基督教团体。
进入1990年代,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首先制定行政规章《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6/5/1991),要求宗教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5/10/1989)办理登记。后者被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废止,由此,《宗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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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在法理上失去制定依据;但在现实中仍对宗教管理部门(宗教类行政法规规章称之为?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团体成立事项上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作用。[7]接着是行政法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31/1/1994)和行政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3/4/1994)出台,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向县级以上宗教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此可见,21世纪前,在全国人大立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层次,我国尚未就宗教问题制定任何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但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制定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宗教条例?),于2004年颁布、2005年施行。[8]正如《人民日报》专文指出:宗教条例乃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9]政府认定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10]。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常委、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傅铁山认为它是?宗教法制建设的里程碑?。[11]60年前开创的宗教登记管理制度,在该条例体现于第6条。因此,宗教管理部门以1998年社团条例和2005年宗教条例为依据,要求宗教团体通过登记,获得合法地位。 由于自1949年以来内地基督教家庭教会从未登记,[12]因此,宗教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引发家庭教会合法地位的危机。这是本文研究和考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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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危机,我国法律界和教会界人士各自阐发不同意见。法律界以姜时华、范亚峰、杨俊峰和王怡为代表。姜时华认为该条例的登记实质要求宗教团体必须由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此产生?官办宗教?。[13]范亚峰清楚地指出:政府利用宗教条例进行选择性执法,利用登记作为限制公民宗教自由的依据。[14]杨俊峰虽然认为宗教条例有助于保障宗教自由、使宗教管理规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宗教立法的法律位阶和立法质量,但他从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效力三方面指出登记制度限制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15]王怡则将家庭教会的登记看成维权手段,试图借之改变登记制度;并归纳了极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五原则:社团原则、自愿原则、程序原则、独立原则和普遍原则。[16] 教会人士以袁相忱梁惠珍夫妇、范亚峰、孙明义、刘同苏和江登兴为代表。袁相忱先生指出?政治和宗教要绝对地分开?,不认同?国家用宗教事务局来管理一切宗教活动?,认为宗教团体若是?人民团体之一?就会?在党的领导下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并曾在1996年明确拒绝登记。[17]其夫人梁惠珍女士在宗教条例颁布后直接表示拒绝登记。[18]范亚峰明确反对家庭教会登记,不仅仅是根据其政治学和法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从属灵国度与属世国度间争战的神学观,定位教会登记。范认为我国政治秩序实质乃是?人民宗教?,[19]所以,登记对家庭教会而言绝非表面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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