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2)

2019-08-03 11:20

律问题,而是属灵争战问题。他主张在?人民宗教?的政治秩序中,因为涉及到属灵争战,和平理性地维权成由此成为教会施工的一部分:其核心方式是法律诉讼,绝非政治对抗。[20]

孙明义将国内家庭教会在登记问题上的主张分为三类:?分离派?、?维权派?和?对话派?。他的分析是:?分离派?基于?教会与世界分离?的神学观,而主张教会不应登记,认为登记就是向世俗世界妥协;?维权派?基于维护政治权益的立场反对登记,认为通过违宪的宗教条例登记就是与政府共同侵害宗教信仰自由。?对话派?坚持教会独立:拒绝政府干预教会事务、拒绝加入官方教会,在这个立场上,试图通过登记与政府对话,而在家庭教会与政府间建立一种合宜的关系。孙断定?分离派?与?维权派?分别是被?政治恐惧症?支配而导致的?自我隐藏?与?直接对抗?的两种反应。[21]他从其基督教神学的?教会论?出发,主张?对话论?。[22]

刘同苏以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权为基点,承认登记制度的部分合理性,区分?拒绝接受官方教会管理?与?拒绝登记制度?, 他?反对隐蔽在现行登记制度里面的违宪条件?并?拒绝接受官方教会的管理?;[23]主张只修改登记制度中的违宪部分,反对否定登记制度。[24]他区分独立登记与依附登记,并指出:?登记与否不是投降的标志,向哪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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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关键。?[25]所以,他定位?独立登记?立场,支持?对话论?[26]。

江登兴认同刘同苏?有限度的目标以及适度的手段?。但他基于基督教教义和政教分离立场,批评刘未看到宗教条例登记制度的非法性质。[27]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是江和刘两位都援用的论据,江以此证明宗教条例登记制度基础的违宪,刘却认为只是该条例部分违宪。江登兴表示:?一、不认为目前进行登记的外部环境已经具备;二、目前的条例预设了政府有权决定教会的存在是否合法。这是违背圣经和常识的?,因而主张教会?在目前法律条件下登记不可行。?[28]江还指出孙明义对?分离派?反对登记之神学观的分析是错误的,因为袁相忱先生不反对基督徒以公民身份参与政治,而袁先生反对登记的理由在于?教会不是人民团体,教会是属天的,是属灵的。?[29]

除极少数家庭教会登记在?三自教会?系统内,内地家庭教会的主流持守不登记的立场。上述教会人士不同的?登记观?对不同的家庭教会均有影响力,因而,即使不登记但原因各有不同。在上述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内地家庭教会对登记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分为三类:拒绝论、维权论和对话论。拒绝论又分为袁相忱的?绝对拒绝?(不管情形如何,一律拒绝登记)和江登兴的?相对拒绝?(拒绝审批式登记,接受备案式登记)。维权论,以范亚峰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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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不登记的立场上通过维权来保护家庭教会的活动空间;刘同苏支持、孙明义主张的对话论,则是在坚持家庭教会独立的前提下,通过申请登记与政府对话,试图以此为契机建立政府与教会的合宜关系。

家庭教会对登记的判断及应对措施,立基于上述对宗教条例及其登记制度的不同评价。被傅铁山赞扬是宗教法制建设里程碑的宗教条例,其要求的登记却被梁惠珍女士拒绝,而范亚峰指出政府利用该条例选择性执法;同是学者,姜时华视宗教条例为强化国家控制的工具,而杨俊峰却认为该条例有助于保障宗教自由;同为基督教家庭教会人士,刘同苏认为登记制度部分违宪,江登兴却认为登记制度整体违宪;孙明义以为可借登记与政府对话,江登兴则判断目前法律环境导致登记不可行,范亚峰则主张以维权护卫家庭教会空间。由此可见,不同人对我国以宗教条例为代表的宗教立法、宗教管理方式及体制、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和背后政教关系的认知不同。

从法律的视角而言,上述分歧集中于一个问题:宗教条例和社团条例构成的登记制度与宗教自由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即登记制度是促进还是限制宗教自由,是合宪还是违宪;登记制度限制宗教自由却合宪,是否可能?这个复合性的问题,作为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贯穿始终。

因此,本文第一部分从宗教条例、社团条例与登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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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概括登记程序的模式,并对该程序模式双方当事人的定位进行分析,以确认登记制度的功能所在。

第二部分则是根据对2005年宗教条例颁布施行后发生的两个家庭教会案例进行分析,分别考察宗教管理部门在登记程序中如何审查、拒绝申请者和如何处理未登记的教会,从中考察登记管理的逻辑。

第三部分假设宗教团体登记引发行政诉讼,讨论即使是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方式亦不能解决这个困境的原因所在,认为不仅是登记规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受限,而且在于宗教管理体制的四个特征。

第四部分假设最高法院可能适用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来突破宗教条例和社团条例合成的登记程序规则造成的困境,从这种逻辑出发,追问第36条与宗教条例是否一致。通过对我国政治权力和宪法结构的分析,本文认为第36条与宗教条例是同一权力运作逻辑的产物,而且实体内容亦是一致。

最后,本文总结上述分析及论点,并提出当前可行的改革建议。

一、登记的制度功能 (一)登记程序

宗教团体的登记制度,由宗教条例和社团条例相关法条建构的登记程序为核心。宗教条例第6条,要求?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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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团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教团体?,第6条位于第二章之首——这种安排证明?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在该条例各类宗教事务中的首要地位;很明显,从管理角度而言,第6条将宗教团体臵于与非宗教类社会团体同等的位臵。

通过对社团条例的考察,本文发现宗教团体行政登记程序由四步手续依次衔接;每步手续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由三个环节构成:即申请-审查-批准(见表1): 【表1】社团登记程序图

①申请成立→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拒绝)批准:(拒绝)同意成立宗教团体

②申请筹备成立→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拒绝)批准:(拒绝)批准筹备成立宗教团体

③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拒绝)批准:(不)准予宗教团体登记

④申请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在宗教团体行政登记程序的每一步,宗教团体发起人都要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请:第一步,被申请人是业务管理部门即宗教管理部门;后三步,被申请人是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前三步手续中,被申请人享有审查-审批申请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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