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取缔?涉及到若干行政部门甚至是公检法政法机关的综合治理行为。可见,?取缔?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上述三类强制行为可以单独使用,可以结合并用,却不是按照?比例原则?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意图通过对与未经许可的组织活动相关的人、物、资金和场所全面采取强制措施,达到彻底禁止未经许可的活动及其组织存在的目的。这不仅可以即刻终止待?取缔?对象的活动和存在,而且通过对行为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宣告或追究,预防或威吓将来此类团体及其活动的再生。
因此,本文认为?取缔?乃是政府基于公共性理由,如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公共卫生、公共利益等;对未经许可或脱离许可控制的团体及其有组织的活动,综合动用各类行政部门甚至司法部门,全面、系统采取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彻底、终局性地禁止此类团体的存在,实质造成对自由(经济自由、宗教自由或结社自由)的限制。
立法者、执法者和研究者至今对?取缔?究竟是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争论不休。[36]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这其实是一个假问题,不仅是因为上述对?取缔?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分析,而且是由于?取缔?本身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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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前夕,?取缔?一词最早出现于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布的《关于取缔封建会门的指示》中(20/2/1948)。随后,华北人民政府发布《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20 /6/1949),要求所有会道门首要分子应向当地县市政府所属公安机关进行登记,不登记继续活动者将被严惩;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发布《关于处理封建迷信道门会门问题的指示》(20/6/1949),宣布取缔?封建迷信道门会门?。
从1949年中共中央和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取缔会道门组织开始,?取缔?频繁出现在执政党政策及政府部门文件中:当时的中共政策宣传刊物《时事手册》专文指出:?严厉取缔反动会道门,已成为我们当前锄奸防特、镇压反革命活动的重要一环。?[37]1950年10月,公安部转发?关于山西代县重点取缔一贯道经验的通报?,指出?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是一件细密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华北局在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8/3/1950)中再三强调,?华北的一贯道和龙华会是最反动、破坏性最大的一个秘密会门,必须彻底加以取缔?。1950年12月18日,北京市发布?取缔一贯道?的公告,取缔以逮捕公审、登记退道、封闭道坛、内部清理等方式全面展开;12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坚决取缔一贯道》的社论。[38]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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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条例》第8条规定: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从上述检索可见,?取缔?源于中共为获取政治权力、控制社会组织而采取的政治手段。它通过执政党政策进入政府行政文件,通过?反革命的政治运动?支配政府系统的运作:既有行政上的登记和查封,亦有司法(程序)上的逮捕和审判;还配以法规条款的形式对其采取的最高刑罚给予合法性。这个条款于我国制定第一部刑法(1/7/1979)时化作该刑法第99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在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31/3/1982,19号文件)中,?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的阐述,正是以上述?取缔史?为背景。
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1979年《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此同时将后者第99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条款从刑法分则第1章挪入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而改为第300条:刑法规范的假定条件即犯罪构成表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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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三类情形。1997年《刑法》第300条与1979年《刑法》第99条相比:形式上的犯罪主体增加了?邪教组织?;犯罪客体从?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转换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人身权和财产权?。于是,?取缔?的对象从?会道门?转向宗教团体,?取缔?的理由从?反革命?变成?妨害社会秩序?或?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
这种将?取缔? 从政治手段、政策用语换成法律手段、法律用语的转变逻辑,在?法轮功?问题上重演—— 1999年ffice:smarttags\/>7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号召党内开展反?法轮功?的政治斗争;7月22日民政部、公安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通知取缔?法轮功?;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 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针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发布司法解释,[39] ?邪教组织?被定义,将?气功组织?包括在内;[40]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法轮功?被定性为?邪教?,[41]使得对该组织及其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形式上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200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全体出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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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教工作会议,总书记江泽民首次在这类会议上发表讲话,再次强调:要对宗教加强管理,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相适应。[42]最高法最高检继1999年后再次联合颁布?打击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司法解释?。[43] ?两高?前后两个司法解释,不仅在解释内容上借定义?邪教组织?扩大1997年刑法第300条的犯罪主体,而且运用使用法典中的条款项[44]、结合罪状和罪名的规定[45]、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并用[46]等立法技术,实际上?盗用?立法权进行刑事立法。对?法轮功?的管制再次证明:由执政党启动,国务院(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及时充分应用各自的职权,互相配合,实施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政府行为,正是?取缔?的执行逻辑;禁止个人行为,封闭活动空间,正是?取缔?的目的所在。
所以,根据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取缔?条款的分析和?取缔?在我国产生的历史追溯,本文认为?取缔?乃是执政党及其政府为控制社会,而对实质上威胁其执政地位、反对其施政方针、阻碍其政策推行,形式上未被登记即未获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采取一切具有强制力的政府行为(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旨在终止该类团体有组织的活动,彻底取消该类团体或组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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