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7)

2019-08-03 11:20

(三)小结

这就是为什么社团条例第35条对未登记而活动的社团、宗教条例第43条对未登记而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就是?取缔?。这就是为什么本案已有83年历史的王兴栓教会不能登记反遭取缔的逻辑所在。守望教会案申请登记被拒绝,与本案王兴栓教会未登记即取缔,由同一种逻辑支配:即登记意味着必须接受并被纳入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系统中。这就是为什么在守望教会案与王兴栓教会案中的宗教管理部门都提出加入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要求,虽然前者是?建议?,后者是?责令?。 三、登记救济的困境

王兴栓教会和守望教会,各自应用行政听证和行政复议两种程序,主张其宗教团体合法地位的权利。在王兴栓教会案中,市政府主持听证后对比共和国历史还长26年的该教会维持原?取缔?行为;守望教会案中,市宗教局对区民宗办标示?行政许可?的行政文件视而不见,认为该行为不属?行政许可?;对区民宗办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臵之不理,认定其程序合法。如果仅仅是因为行政机关主导行政听证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局限,而导致两案中宗教团体登记的困境,那么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解决这种困境?如果不能,原因究竟是什么?这是本文第三部分所研究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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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一)登记审批违法吗?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五类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宗教管理部门根据宗教条例对宗教事务享有行政管理权,因此,?超越职权?一项可排除。?滥用职权?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权限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47]而本文第一部分?登记制度的功能?已经证明:宗教团体的登记规则是——宗教团体若不接受被纳入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系统(法律要件),宗教管理部门就不予登记(法律后果);未登记的宗教团体(法律要件),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行宗教活动,由宗教管理部门取缔(法律后果)。可见,在社团条例和宗教条例设定的法律要件满足时,宗教管理部门必须拒绝登记和取缔。在这个程序中,宗教管理部门不仅对法律要件的满足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力,而且对法律后果也没有自行决定的余地,即没有选择执法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宗教管理权只是机械性的适用法规,可谓属于?羁束行政?,而非?自由裁量行政?。所以,宗教团体的登记救济无法援用?滥用职权?的理由。

就?主要证据不足?而言,宗教团体,只要不接受被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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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或不属于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系统(事实),即宗教团体寻求自治地位,就成为宗教管理部门拒绝登记和取缔的证据。所以,宗教团体通过行政诉讼,主张独立自治地位,怎么可能作茧自缚般认为宗教管理部门?主要证据不足??

同理,宗教条例和社团条例构成的登记制度的功能,就是使得接受被纳入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系统的宗教团体,才能被登记而获得合法地位,反之被拒绝登记而被视作非法团体。按照这种逻辑执法的宗教管理部门,自然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登记制度的功能?论述道:登记程序由四次申请依次组成,前三次申请分别由申请-审批-(拒绝)批准三个环节构成,这种被动行政行为由于审批属内部程序,所以实际为行政相对人即申请人接收的外部行为只有?(拒绝)批准?行为一项;由此可见,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另外,即使如两案中宗教管理部门未告知申请人对其行政行为不服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并不能有效救济宗教团体登记的困境:因为宗教管理部门仍可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分析表明,宗教团体的发起者,试图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所面临的困境。这种困境,不仅是救济程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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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局限性,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宗教条例和社团条例建构的登记制度——它不仅是登记行政程序过程中行政执法的根据,亦是登记诉讼中法官断案时不得审查而必须适用的依据。结果,登记管理中的行政许可权,本身就不受约束;相对人的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护。那么,这种登记管理,究竟是顺应宗教管理体制的产物,还是与现有体制不符呢? (二)宗教管理体制

1949年中共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国家行政权力系统直接从党和军队组织系统派生出来;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部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部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中央对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三项文件,确立党控制行政系统的制度。党支配政府的政治权力结构由此建立。[48]

执政党向社会贯彻其政治权威的方式之一,就是重建社会秩序。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宣言指出如何重建秩序:?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中国绝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里,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用伟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力量,拥护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建立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49]中共力图通过使不同的人归属不同的组织,形成?集体力量?,以协助政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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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建立新中国?这个政治目标。那么,在宗教领域如何形成这类组织来建立这种秩序呢?

1950年起,执政党和政府发起宗教界的群众性爱国运动:在佛教(包括藏传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内反封建,在基督教和天主教内反帝国主义;以?反革命分子?作为划分?敌友?标准。[50]在这种群众运动中,通过控诉、?反革命罪?的认定和惩罚,消除反对执政党和政府宗教政策、抵制其政治权威的异议者。

1950年政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曾将?宗教团体?作为必须登记的六大社会团体之一:强制解散不登记者;禁止?反动团体?登记成立;对有?反动行为?的已登记团体,撤销登记并解散;要求登记成立的团体必须以接受政府指导,协助政府为义务。[51]例如1951年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和《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以?反帝?为由,强制中国基督教团体与外国教会脱离关系并登记;[52]另外如道教,则是经历土地改革反封建残余和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及民间秘密宗教后,由内务部批准颁发社宗002号社会团体登记证以中国道教协会形式才得以存在。[53]

因此,实际上只有支持爱国运动并服从的宗教人士,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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