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技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技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技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对于合作(外协)项目,科技处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科技处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提供说明。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
4
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科技处应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将实行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技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末,各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处汇总,科技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
5
统计材料。
第六章 验收鉴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纵向项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报科技处审核汇总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验收、评审、鉴定、结题等手续。对于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申报同类纵向项目,情节严重的,科技处将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合同对方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结题申请,经合同对方单位审核盖章后交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基金项目的结题按照《武汉纺织大学校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纵向项目,同一科研成果不得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横向项目如需进行成果评价,其成果评价流程参照《武汉纺织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合同执行期满尚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项目,应按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写出工作总结和其他说明材料,经科技处审查后上报,申请延期、中止或终止。
第七章 成果申报
第三十一条 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6
符合科技成果范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
第三十二条 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
第三十三条 申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科技处,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初审。
第八章 科技推广
第三十四条 拟推广的科技成果(包括引进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鉴定,或主管部门认可,确认技术可靠,有推广前景。对于未通过鉴定的项目,如果确实具有推广前景,须有应用、试验等部门的详细材料和小规模应用情况报告及有关专家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 科技处定期向各院、所(中心)征集适用性科技成果,由科技处汇总,经专家评议,择优编辑出版“武汉纺织大学服务地方经济112工程”宣传画册,以便交流和扩大成果推广范围。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是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核定各二级单位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依据,经费数额以同时在科学技术处和计财处备案金额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规定的财务帐号,实行专款专用,由计财处会同科技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7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敏感技术的课题,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对经定密的保密课题及涉密的文件、课题报告、论文等资料,须根据不同密级分类进行管理;对未经定密的课题及相关课题报告、学位论文等,不进行涉密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科研活动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研奖励的管理,分别参照《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武汉纺织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武汉纺织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3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