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臵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5.劳务费: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奖酬金、科研津贴及各类保险、社会保险补助费等。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通讯交通费:指项目相关的各类通讯费、网络费、交通费、停车费、车辆维护等费用。
8.招待费:与项目相关的各类正常食品、招待费。
9. 其它费用:指由项目负责人认定的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立项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需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60%可用于项目成员的绩效支出。计财处按项目负责人设臵“项目后续研究费”,将结余经费除去绩效支出后的剩余部分转入该启动费项目,项目负责人按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使用经费。
第六章 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校内科研经费主要指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和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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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启动经费。校内科研经费的使用按任务书的预算进行管理。该经费使用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技处、计财处按经费预算审核通过后报销。
校内科研经费使用范围按主要包括:材料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零件费、差旅费、仪器设备购臵及维修费、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科技查新检索等。
第七章 科研经费报销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报销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控制开支范围,严格开支标准。所有开支要求实事求是,严禁作假。
第三十七条 纵向、横向科研经费报销须具备三方签字,即:经办人、证明人和经费签批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校内科研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单项支付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主要负责人加签;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加签;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分管科研校领导加签;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加签;100万元(含)以上的,校长加签。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四十条 应纳税的个人依法纳税,并承担法律责任。科研经费支出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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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科技处、计财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送科技处。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科技处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管理费在提取之后由科技处立项管理。计财处定期将科研项目经费到账信息在计财处网页上公布,项目负责人查询到信息后到科技处领取《科研经费到账登记单》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计财处凭《科研经费到账登记单》对项目进行立项并告知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可登录计财处网页查询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处、计财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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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3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武科研[2008]0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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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科学研究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成果转让等活动与校内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
第四条 科研合同的签订、登记、管理由科技处负责。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订立原则
第五条 科研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武汉纺织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合同。
第六条 科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方便管理,一般应使用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研合同文本。如采用其他格式合同文本,应经科技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第七条 科研合同的经费管理按经费管理文件来执行
第八条 订立科研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九条 签订科研合同之前,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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