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2013年科研管理细则(3)

2019-08-03 12:33

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国家其它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按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含国际(境外)科技合作经费)、校内科研基金三大类: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或境外的单位机构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3、校内科研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支持的校内科研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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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主要包括校基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基金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科学研究、保证科研项目圆满完成并产出高水平成果,有利于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有利于争取新的科研项目,有利于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学校科研发展实力和综合实力。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列入的费用。

第四条 凡以武汉纺织大学名义承接的各类科技项目,其科研经费全额汇入武汉纺织大学计财处指定的账号,并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该项目。科研经费接受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规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财务账号。

第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臵的设备,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购买流程和规定执行,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权和责任

第六条 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分管科技、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规定: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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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并配合学校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部)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充分重视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领导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确保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及项目批复单位批复的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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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按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项目批复单位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批复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纵向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纵向科研经费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如需要开具发票、收据、资金确认书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所在院(部)审查后报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进行审批,计财处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预借发票、收据、资金确认书手续。预借发票、收据、资金确认书的最长时间为3个月,对于逾期资金尚未到账的项目负责人不办理预借第二张发票、收据、资金确认书的手续。如超过半年资金仍未到帐,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相关票据。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济及相关责任。计财处及科技处每年对逾期未到资金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向学校提交处理意见。

第三章 科研管理费提取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在研项目的管理,提升项目竞争力,促进科研工作的良性循环,学校对科研经费提取一定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按项目批复单位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若项目批复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学校按到账金额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学校2%,科技处3%。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按到账金额提取8%的管理费,其中学校2%,科技处3%,院(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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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项目批复单位的要求对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单位批复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在计财处指导、协助下编制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的科研经费预算。纵向科研经费预算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项目批复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1.目标相关性原则: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

2.政策相符性原则:预算应符合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3.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在经济上合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2.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学校财务部门确定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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