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与对方共同协商合同内容,提出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并由院(部、中心)审查,项目负责人先在学校科技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合同信息,并持合同正式文本到科技处,科技处核对系统中的合同信息和纸质文本后签字盖章。
第十条 科研合同文本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不少于六份,分存合同有关各方,其中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部、中心)各留存1份、科技处2份、财务处1份。
第四章 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对各种科研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技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进行登记,统一编号,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符合科研合同法规的合同,按照科研合同法进行分类登记,必要时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总额,加盖“武汉纺织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对于不符合科研合同法规定的科研合同,应及时纠正,重新签订。
第十三条 科研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科研合同登记表”,办理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企业和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必须取得完成单位的同意,再按程序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和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转让(中介)和出售学校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否则视为侵犯学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加盖科研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的科研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不进行成果登记、鉴定和评奖,不作为职称、晋升、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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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研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确系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应由科技处会同有关专家决定,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并在签订科研合同时注明。
第十七条 科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以维护学校的声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技处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科研合同的收入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账号,并按《武汉纺织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科研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将委托方的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技术资料送科技处备案,以汇总结题项目数和归档。
第二十条 未能在科研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科技处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本办法要求,依法积极履行合同,对违规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科研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及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3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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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收获。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一)基础理论成果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艺术作品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计算机软件及行业标准等。
(三)软科学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等。
第三条 由科技处负责我校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对科技成果组织总结、评审、鉴定、登记、申请知识产权、申报奖励和转让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评价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科技成果评价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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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由我校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所有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进行成果评价。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可以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等形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或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报告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相关论著等。
(三)软科学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各院(所)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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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其建议的评价日期前30日向科技处申请,经科技处审查合格后报组织评价部门审批。 (二).经鉴定通过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过评议的基础理论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十条 执行各项、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含已通过评议的成果),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项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原件送交科技处,办理成果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已通过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包括鉴定、评议、评审、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并已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必须提供评奖所需的支撑附件材料如:论著、技术报告、用户证明、成果评价证明等。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可从项目经费中开支。获得各级政府、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状原件及个人奖状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实施参照《武汉纺织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实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我校知识产权是指执行我校的任务或利用我校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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