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的权利。包括:职务专利权、职务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用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于我校。
第十五条 我校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与职务专利有关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我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我校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我校独自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单位为我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协议的有关约定,申请单位为我校或我校与合作单位共有。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必须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
3、科技项目在进行中或完成后,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内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我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利的意见,并按我校专利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关论文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4、发明人(设计人)在办理职务专利申请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缴纳有关专利费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专利权,自觉地保护我校的合法权益。
5、职务专利申请获批,并获得专利权后,我校负责缴纳该专利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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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专利年费,由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负责办理;三年后,职务专利年费的缴纳和办理,由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承担。 6、专利申请的撤回及专利权的放弃:
职务发明(设计)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设计人)或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认为已无必要维持申请要求撤回的,或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继续维持已无必要要求放弃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提交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报告,说明撤回或放弃的理由,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权的,需要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必须事先与对方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与著作权有关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作品,我校拥有其著作权。
2、我校教职工、学生和临时在校进修、工作的人员为完成我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我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我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我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我校享有:
(1)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我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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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我校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我校。我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合同约定,一般应由我校和合作方共有。
4、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5、软件著作权人应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与校名、我校标记及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我校对校名和我校标记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名包括我校中外文全称和简称,我校标记包括我校校徽和其他标记。
2、我校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我校名称和我校标记,仅限于在职务活动或非经营性活动中表明身份。如需要在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我校名称和标记的,应取得我校的同意,并在我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3、我校师生员工在职务活动中或获得我校授权的单位与个人使用校名、徽章和标记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我校形象的方式。
4、我校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与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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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我校主持,依据我校意志而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我校是创作者,其专有权属于我校。
2、由我校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应由合同约定,一般应由我校与合作方共有。
3、 我校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可以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属于我校。
4、布图设计完成后应及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我校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我校知识产权转让或投资入股行为由科技处或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负责办理。
3、我校知识产权成功转让或投资入股的,根据本办法的第十五条执行。
4、我校知识产权转让需经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在我校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都负有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我校所有的职务智力成果。
2、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与开发或者与之合作研究、合作开发的,必须按我校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3、我校非经营性知识产权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履行相应手续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4、我校所属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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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有责任举报外单位或个人侵犯我校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我校给予保护和奖励。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民事、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将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3日起实施,原(91)武纺科字第07号《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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