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六)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行为;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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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凡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本规范自2013年3月23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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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见
(讨论稿)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实现“权责一致、管服并重、奖惩兼施”的要求,明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和改进科研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我校的科研能力,促进科技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靠。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条 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三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的安全。
第四条 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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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第五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用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六条 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相关联和利益想冲突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八条 本规范自2013年3月23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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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武汉纺织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监督学术道德规范的组织,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选举推荐及校长聘任或由校长直接聘任产生,校长直接聘任的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个专业学院(部)拥有一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中,具有行政兼职的人数不得多于半数。
武汉纺织大学学术委员会由社会科学学部和自然科学学部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5人(含校外特聘委员4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社会科学学部和自然科学学部各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遇学术委会委员工作变动产生的席位空缺,在该任期内可由校长直接聘任补充。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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