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2013年科研管理细则(8)

2019-08-03 12:33

武汉纺织大学科研资助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专利申报和利用科研经费购臵仪器设备,学校特设立专利资助基金和设备购臵补贴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资助办法

武汉纺织大学设臵专利资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用于专利申请人经费困难,且专利权人以武汉纺织大学名义申请的专利的资助。 第一条 资助的对象和范围

1、资助对象:学校教职工以武汉纺织大学为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2、资助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第二条 资助的标准

1、专利授权后,学校给予每项发明专利资助最高为5000元(不含维持费),每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最高为600元(不含维持费),每项外观专利资助最高为400元(不含维持费)。

2、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前3年每年的专利维持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全部资助。

3、根据科研合同,武汉纺织大学与其他单位同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按合同权益比例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的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专利,专利授权后,申报期间相关费用采取一次性

34

审批报销的方式,前三年的专利维持费每年报销一次。报销人将每项专利申报期间所属费用票据集中交所在院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科技处登记备案,并经科技处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臵配套补贴

武汉纺织大学设臵仪器设备配套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并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共性仪器设备的购臵补贴。

第四条 用科研经费所购臵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用科研经费购臵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做到资源共享。 第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臵科研仪器设备须遵守《武汉纺织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臵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并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共性仪器设备,配套补贴25%,实行审批制。

第八条 补贴范围仅限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且必需的成套仪器设备。 其中:校内课题、人才引进课题、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给予经费的课题不给补贴资助。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研仪器设备购臵补贴专项资金,补贴经费从该专项基金内支取,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经费购臵固定资产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交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填写《请购单》,购买设备所需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经费中支出,补贴从科研仪器设备购臵补贴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审批权限按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相关文件

35

执行。

第十二条 经同意购买的仪器设备,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按学校资产购臵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3年3月23日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36

武汉纺织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纺织大学全体师生,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学生等;也适用于以武汉纺织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并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时,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将未亲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已(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转引的文献资料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

37

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

(三)以武汉纺织大学的名义,或在我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其发表的成果要由署名人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我校合作方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

(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五)学术成果如因特别情况或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七)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的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予以说明。 (八)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

38


武汉纺织大学2013年科研管理细则(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2单片机复习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