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个险新人手册(总) - 图文(8)

2019-08-17 12:13

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以享受的委托报酬表

项目名称 佣 金 展业津贴 新人津贴 潜力新人奖 推荐新人奖 伯乐奖 直辖组津贴 培育组津贴 培育组经理奖 绩优组经理奖 新主管特别津贴 处经理直辖津贴 责任津贴 培育处津贴 直辖区津贴 培育区津贴 业务员 √ √ √ √ 业务主任 √ √ √ √ √ 业务经理 √ √ √ √ 高级业务经理 √ √ √ √ 组经理 √ √ √ √ √ √ √ √ √ √ 各档组经理 高级组经理 √ 资深组经理 √ √ √ √ √ √ √ √ 各档处经理 √ √ √ √ √ √ √ √ √ 各档区域总监 √ √ √ √ √ √ √ √ √ √ √ √ √ √ √ √ √ √ 新人津贴: 新人津贴 =新人津贴类型×新人品质系数(每月短险举绩600元) 按照新人的年龄和学历,新人津贴分为新秀版、新锐版和新锐加强版三种类型新人津贴。 1.若新人年龄小于25岁,或大于40岁,享有新秀版新人津贴;

2.若新人年龄在25(含)-40(含)岁(分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在总公司规定的年龄区间内调整,但不得突破总公司规定的年龄上下限),经公司招募面谈以及综合测评后认为具备较高素质、尤其是具备主管潜质的新人,享有新锐版新人津贴;

3.若新人满足上述条件2,且学历大专(含)以上的,享有新锐加强版新人津贴,不再发放新锐版新人津贴。 新秀版 新锐版 新锐加强版 签约时间 新人当月FYC 城区 郊县 城区 郊县 城区 郊县 5600(含)以上 2800(含)-5600 1-3月 1400(含)-2800 700(含)-1400 400(含)-700 4-6月 7-9月 10-12月 1500(含)以上 500(含)- 1500 800(含)以上 1100(含)以上 2300 1600 1200 800 500 900 500 600 600 2100 1500 1000 600 400 800 400 500 500 2500 1800 1400 1000 700 1100 700 800 800 2300 1700 1200 800 600 1000 600 700 700 2800 2100 1700 1300 1000 1400 1000 1100 1100 2600 2000 1500 1100 900 1300 900 1000 1000 第32页 共40页

每月10日(含)以前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当月。每月10日以后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新人签约的次月。

潜力新人奖

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达到以下条件,则在第9个月和第12个月时,公司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向该新人计发潜力新人奖。 月 份 第7-9月 第10-12月 FYC(元) 1800 1800 累计直接推荐举绩人力 1人 2人 潜力新人奖(元) 800 1000 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可享受潜力新人奖。累计直接推荐的当期举绩人力是指新人签约后直接推荐的,在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举绩且在核发该奖项时留存的人力。

推荐新人奖

新人签订代理合同的第1-12个月,每月按该新人当月FYC的一定比例,向其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新人入司时间 第1-6月 第7-12月 新人FYC区间 3600(含)以上 0-3600 2700(含)以上 0-2700 计发比例 12% 10% 8% 6%

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发生职级变动,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推荐新人奖停发。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其推荐人不享受推荐新人奖。

伯乐奖

若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12个月的个人累计FYC达到3600元,且最近一次考核达到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或当前职级高于业务主任),则在第13个月向其直接推荐人发放1000元的伯乐奖。在核发伯乐奖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不发放该奖励。针对同一个新人,公司只发放一次伯乐奖。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其推荐人不享受伯乐奖。

新人在签约结算日之后签约的,潜力新人奖、推荐新人奖和伯乐奖的计发起始月为次月,计发上述奖项时,新人签约自然月产生的FYC可累计到次月计算。

(六)展业津贴

按照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当月FYC一定比例计发。 展业津贴 = 当月FYC×展业津贴比例×业务品质系数 当月FYC(元) 12Q(含)以上 8Q(含)- 12Q 4Q(含)- 8Q 2Q(含)- 4Q 展业津贴比例(%)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12 14 8 10 6 8 3 4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追认的以外,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被司法机关裁定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

第33页 共40页

依法追究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营销员应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附则

名词释义:

(一)FYC: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附加险和短期险的首年佣金或手续费。公司将定期公布列入FYC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二)新单件数:指新签发的个险长险主险保单件数与短期险保费折算件数之和。 个险长险主险保单单件保费达到5001元计为1件;短期险当月保费每累计400元折算为1件,但折算件数不超过自然件数或卡折数。公司将定期公布列入件数统计范围的险种。

(三)举绩人力:指当月新单件数大于零的持证人力。 (四)综合持续率公式:

本月之前的第16个月-第14个月承保的且一直有效的长险保单保险费(或件数)

3个月保费(或件数)综合持续率= ———————————————————————————×100% 本月之前的第16个月-第14个月承保的长险新单保险费(或件数)

综合持续率 = 70%×保费持续率+30%×件数持续率

1.持续率按件数计算的,不应包括犹豫期撤单及发生理赔终止保险合同件;持续率按保费计算的,不应包括趸交、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终止保险合同件。

2.保险费为每一保单年度所交保险费。

当保险费为半年交时,保险费 = 半年交保险费×2 当保险费为月交时,保险费 = 月交保险费×12

3.上述公式也适用集体综合持续率的计算。

(五)Q:是保险营销员在连续3个月中FYC的累计数。Q值每年由公司根据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发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贵州城区1000元等于1Q 县支800元等于1Q

(六)综合测评:包括履行职责、管理水平、执行公司政策、主管个人及所辖人员违规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启用本办法时原《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

第34页 共40页

第35页 共40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公司出版

版本号: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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