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流域(吉林省部分)水污染防治 - 图文

2019-08-20 19:21

松花江流域(吉林省部分)水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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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

1.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为理念,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为方向,以流域骨干水污染防治工程为依托,以水环境政策机制创新为保障,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维护水生态健康为重点,以削减排污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水环境风险为主线,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战略,突出流域及区域特征,推进水环境、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强化各级政府环境责任,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确保松花江流域长治久安,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编制原则

继续坚持“十一五”治污的成功经验。松花江流域“十一五”治污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地改善了松花江干流的水环境质量。应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坚持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合力治污、松花江休养生息等各项政策措施。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并重。在日常污染控制的基础上,将环境风险纳入工业企业防治的范畴,增加非常规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将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拓展管理领域,调整管理思路,防范重大污染事故、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水质与水量统筹管理。严格按流域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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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流域为单元,由“单纯关注水环境质量改善”向“实施水质改善与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的综合管理”转变,跨部门、跨地区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合理配臵水资源,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建立水质、水量有机结合的管理体系,推进水环境、水资源的有效保护。

点源与非点源统一控制。以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点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强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工作。完善非点源统计、监测、评估方法,相对封闭的重点湖泊要全面强化面源污染控制。

加强协调,注重衔接的原则。流域规划要与国家和吉林省已批复的相关规划相衔接,确定水质目标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水污染防治建设重点,规划重点项目。 1.3编制依据

表1-1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据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规 松花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政策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3

标准 规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定 通知》(国办发[2009]61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 1.4规划时段与范围 1.4.1规划时段

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中期评估年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 1.4.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吉林省松花江流域,具体的行政区范围见表1-2。

表1-2 松花江流域(吉林省部分)规划区行政区范围表

地市名称 所涉及市县名称 吉林省10个地市级行政地区,共33个县市 长春市 吉林市 四平市 辽源市 通化市 白山市 松原市 白城市 长春市 农安县 德惠市 榆树市 九台市 吉林市 永吉县 磐石市 桦甸市 蛟河市 舒兰市 伊通满族自治县(部分)公主岭市(部分) 东丰县 辉南县 柳河县 梅河口市 抚松县(部分) 靖宇县 江源县(部分) 松原市 扶余县 乾安县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长岭县 白城市 大安市 洮南市 通榆县 镇赉县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敦化市 安图县(部分) 汪清县(部分) 长白山管委会 安图(部分) 抚松(部分) 2、规划实施评估和现状分析

结合“十一五”规划,从规划项目建设情况,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重要水体水质改善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对“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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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实施做出全面评估,重点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2.1污染物排放状况

“十一五”松花江规划目标要求,到2010年,全流域COD排放量总量控制在22.5万吨,比2005年消减14.4%。

根据减排核查结果,以各市(县)为单位,分析各市(县)COD排放情况及削减情况,并汇总到各控制单元,分析“十一五”末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否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 2.2水环境质量状况

对列入松花江流域“十一五”规划的11个规划控制断面及15个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评价,给出各控制断面水质是否达标的结论。

按照国家大纲要求,对松花流域七条河流的33个监测断面及四个主要湖库的10个监测断面水质,分别按丰、平、枯水期进行评价,给出各断面水质状况。

采取单因子评价方法,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24项污染因子和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对断面水质进行评价。列出超标因子与超标倍数,如一个断面多个因子超标,则分别列出因子。 2.3项目完成情况

(1)以各市(州)为单位,汇总“十一五”规划应完成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数量、污染治理投资(按国家资金和地方自筹分别进行统计)。实际完成的治理项目数量、污染治理投资,分析污染治理项目及治理投资完成情况,未完成项目分析与计划的差距以及未能按时完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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