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 差 项 目 模板平整度 相邻两面板高差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面板缝隙 外模板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内模板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承重模板标高 中心线位置 预留孔洞 截面内部尺寸 混凝土结构的部位 外露表面 2 5 2 0 -10 +10 0 ±20 +5 0 5 +10 0 隐蔽内面 5 10 2 15 表3.3 一般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单位: mm
项 目 轴线位置 底模上表面标高 截面内部尺寸 层高垂直 基础 柱、墙、梁 全高?5m 全高>5m 允许偏差 5 +5 0 ?10 +4 -5 6 8 2 5 相邻两面板高差 表面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3.4.4 在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不允许将模板固定在结构钢筋或预埋件上。模板的临时支撑应使拆模和脱模方便容易,以保证拆模时不致损坏混凝土。
3.4.5 模板之间、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的接缝应紧密且平整,以防混凝土中砂浆的流失。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3.4.6 水垫塘反拱底板表面异型模板、滑动式等特种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SL32规范的有关规定。 3.4.7 曲面模板应按设计要求的表面曲率安装,并控制在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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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混凝土浇筑成型后的偏差不应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100%。
3.4.9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调整模板的形状及位置。模板如有变位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校正,必要时停止混凝土浇筑。
3.4.10 模板面板涂抹专用脱模剂,脱模剂应采用同一产品,并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脱模剂应在钢筋架立之前涂刷,且不得与钢筋及混凝土面接触。混凝土面沾染污迹后应及时予以清理。
3.4.11 埋入混凝土的预制混凝土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按照本技术要求有关“施工缝处理”的规定进行凿毛和清理。
3.5 模板拆除
3.5.1 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模板拆除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顶拱、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3.4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表3.4 现浇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结构类型 梁、拱、壳 结构跨度(m) ?8 >8 ?2 >2 ≤2 板 >2,≤8 >8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75 100 75 100 50 75 100 悬臂构件 3.5.2 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提前拆模。
3.5.3 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件,防止大片模板坠落。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 3.5.4 特种模板的拆除时限,由施工单位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
3.5.5 模板的拆除需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低温季节应适当推迟拆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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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钢筋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详图或监理工程师批示,制作和架设工程所需的全部钢筋。
4.1.2 钢筋作业包括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加工、绑扎、焊接、机械连接、安装和预埋工作。
4.1.3 钢筋由建设单位统一供货,钢筋品质应满足GB13013 、GB1499等标准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负责质量检验。
4.1.4 施工单位一般不得进行钢筋替换,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代换时需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4.2 钢筋材质及检验
4.2.1 坝后消能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必须符合施工详图和设代通知的要求。
4.2.2 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其强度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2.3 对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钢筋应分批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钢筋方可加工使用。
4.2.4 钢筋检验时以60t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尺寸的钢筋为一批(质量不足60t时按一批计),随意挑选两根经外部质量检查和直径测量合格的钢筋,各截取一个抗拉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进行检验。采取的试件应有代表性,不得在同一根钢筋上取样。
4.2.5 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定:
(1)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0mm后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2)在拉力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
(3)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否则视为不合格。 (4)钢筋的检验,如果有任何一个试验项目的任何一个试件不符合GB13013 、GB1499等标准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应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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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试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还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4.2.6 检验不合格的钢筋应封存,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做退库处理。
4.3 钢筋储存
4.3.1 运入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明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项目,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伤和遗失这些标牌。
4.3.2 到货的钢筋应根据原附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查看锈蚀程度及有无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等,并测量钢筋的直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钢筋不得使用。 4.3.3 验收后的钢筋,应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厂家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3.4 钢筋不得与酸、盐、油等物品存放一起,堆放地点应远离有害气体,以防止钢筋锈蚀或污染。
4.3.5 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4.4 钢筋的代换
4.4.1 当需用不同钢筋代替设计文件所规定的钢筋时,必须事先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以下原则:
(1)应按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后钢筋的净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应符合DL/T5057的规定。
(2)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98%或大于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4.4.2 低一级钢筋不得代替高一级钢筋,光圆钢筋不得代替带肋钢筋。 4.4.3 代用的钢筋层数不得多于原图纸规定的钢筋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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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钢筋加工
4.5.1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4.5.2 钢筋的除锈方法宜采用除锈机、风砂枪等机械除锈,当钢筋数量较少时,可采用人工除锈。除锈后的钢筋不宜长期存放,应尽快使用。 4.5.3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所调直的钢筋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应剔除不用。 (2)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2%;Ⅱ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4.5.4 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加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符合DL/T5169的规定。切割和打弯钢筋可在工厂或现场进行。弯曲应根据经批准的标准方法并用经批准的机具来完成。不允许加热打弯。图纸上没有标明但已被弯曲或扭弯的钢筋不能再用。 4.5.5 钢筋加工后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表4.1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序号 1 2 3 4 5 偏差名称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钢筋转角的偏差 圆弧钢筋径向偏差 大体积 薄壁结构 构件 允许偏差值 ±10mm ±5mm ±20mm 大体积混凝土 ±30mm 3° ±25mm ±10mm 4.6 钢筋接头 4.6.1 钢筋的接头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且符合DL/T5144和DL/T5057中有关要求。钢筋焊接处的屈服强度应为钢筋屈服强度的1.25倍。
4.6.2 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采用闪光对头焊接。当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和机械连接。钢筋的交叉连接,宜采用接触点焊,不宜采用手工电弧焊。
(1)现场竖向或斜向(倾斜度在1:0.5的范围内)钢筋的焊接,宜采用接触电渣焊。现场焊接钢筋直径在28mm以下时,宜用手工电弧焊(搭接);直径在2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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