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1)客观标准 (2)主观标准
2、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各国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一般遵循三个原则: (1)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的原则。 (2)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失业者原工资水平的标准。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失业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方法有:
(1)工资比例法,即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
(2)均等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同等水平的失业保险金。 (3)混合法,是工资比例法与均等法的结合。 3、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包括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 4、失业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各种情况。 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失业保险的管理 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 2、政府监督下的工会管理模式。丹麦、瑞典、芬兰等国家。 3、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 七、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改革趋势 (一)失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1、失业率不断提高,导致失业保险支出越来越高。 2、失业保险入不敷出及沉重的财政压力。
3、高水平失业保险助长不良风气,影响经济健康发展。 (二)失业保险的改革趋势
1、限制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 限制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一般包括:
降低失业保险支付水平、规范和提高享受保险的资格条件、缩短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等措施。
2、加强对事业保险的管理和开展基金运营。 3、突出就业导向。
突出就业导向是失业保险制度最明显的改革趋势。
第四节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一)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覆盖仍然较窄。 2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不良。 3监督机制尚不健全。 (二)失业保险面临的挑战 1、隐性失业显性化。 2、失业率上升。
3、失业保险的非周期性。 4、就业方式多样化。
二、就业保障: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第八章 工伤保险 第一节 概述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是工业社会的产物。
2、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包括两层含义:
(1)劳动者本人因工伤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
(2)劳动者本人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遗属抚恤、丧葬补助等物
质帮助。
二、工伤责任认定的演进与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责任承担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劳动者个人责任、雇主过错责任、雇主无过失责任三个发展阶段。
从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的实践来看,工伤保险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
2、工伤社会保险成为工伤保障的主流方式。 3、工伤预防和康复越来越受到重视。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原则 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也称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无论企业或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所为,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只能由企业或雇主单方承担,这是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根本区别。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工资收入方面的损失。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2、工伤保险是分散行业或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减轻行业或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 3、工伤保险是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工伤范围
工伤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1、工伤事故的范围。
(1)不管什么原因,凡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附近,或在工人因工作需要而去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故。
(2)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
(3)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主要是住宅或别墅、通常用餐的地方、通常领取
工资的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 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在国际上,对职业病的划分有三种形式:
(1)列表办法。分为:1)开放式列表办法;2)封闭式列表办法。
(2)一些国家只在法律规定那些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疾病,但不列入具体的职业病名单。 (3)综合上述两种形式的优点,把凡是因职业原因引起的疾病都确认为职业病。 二、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残后,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鉴定机构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的法定检验与评价。 在国际上,对工伤的鉴定通常有两种办法: 1、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同龄、同性别的健康人群的平均劳动能力作为对照标准,评价劳动者伤残后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大小。
在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鉴定: (1)人身能力丧失。 (2)工作能力丧失。 2、致残程度鉴定。
这种鉴定办法是按照器官损害、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分解为相应等级。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所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一般由国家或雇主负责支付,而不由劳动者本人负担。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给予的现金津贴。 伤残待遇包括: (1)暂时伤残待遇。
暂时伤残待遇又称工伤待遇,是对因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失去工资收入所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
(2)永久伤残待遇。可分为:1)完全永久伤残待遇;2)部分永久伤残待遇。 3、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死亡后,支付劳动者遗属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两种类型: (1)丧葬补助。
所有国家对于丧葬补助都是一次性支付的,但支付的标准不仅相同。 (2)遗属抚恤金。
遗属抚恤金也称遗属津贴,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两部分。 四、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支付工伤保障待遇,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费用而专门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1)企业或雇主缴费原则。
(2)按风险程度征收、调整保险费原则。 2、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1)当年平衡式,即当年筹集的费用与支付的费用平衡。
(2)阶段平衡式,即在满足支付即期费用的基础上,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每年多筹集一部分资金作为储备。
(3)总体平衡式,即征集的费用与受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所需要的费用平衡。 3、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
在缴费费率的确定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差别费率。
差别费率,是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2)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是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 (3)统一费率。
统一费率,是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需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都按统一的比例缴费。 五、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一)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
工伤预防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是否重视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 2、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一小部分,开展预防的研究工作。 3、通过各种手段,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教育后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