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版答疑汇编(10)

2019-08-20 20:38

不征税收入:需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等所列的条件。收到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后续使用相应资金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且如果收到后5年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第6年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起到的是递延纳税的效果。 (2)税法原理就应该是这样的。不征税收入是特例,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和摊销等,只要不是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均应可扣除。 72问:财会[2010]15号: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请问陈版,对于其他股东增加投资导致的丧失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由于无处置对价,另外,股权的公允价值基本就等账面价值,是否还会存在这块投资损失?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母公司,认为B公司账面价值基本公允,于年中某日C公司对B公司大量投资,跻身为控股股东,控制60%的股份,无任何对价,股权稀释之前B公司的所有留存收益归A公司所有,是否还会产生此投资损失?在合并层面应该如何处置该业务? Chenyiwei:这种视同处置业务,在A的合并报表层面可以按如下步骤处理(假设不存在其他综合收益转出等情形)。

1、首先由原股东A对C增资,所支付的增资款等于现实中C实际投入的增资款,相应增加A在C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但由于增资价格可能不同于原先C的每股净资产,所以增资后C的每股净资产可能发生变动。

2、A随即将上述第1步中增持的股份出售给C,出售价格等于C实际投入的增资款(也就是上述第1步中模拟由A投入的增资款),所结转的处置成本等于B接受C增资后的净资产价值的60%。(如果对增持前的净资产归属作出特殊安排的,则计算应结转的成本时予以相应考虑,不一定完全按股权比例转出)。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形成针对60%股权比例部分的处置损益。如果C的增资价格完全是按照B的每股帐面净资产(考虑留存收益的归属作相应调整),则这一步骤中不产生处置损益。

3、对于剩余的40%股权,根据解释4号要求按处置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差额计入合并报表的投资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如果B没有重大的商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值等因素,并且C的增资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注资,则预期不会产生重大的损益影响。

73(1)问:以参照财会函[2008]60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的相关介绍处理:

备注:财会函[2008]60号文《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入什么科目? 1、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递延收益转收入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我的理解是兑换自有产品计入销售折扣,兑换非自有产品做销售费用?是这样吗?

Chenyiwei:客户忠诚度计划的本质是将部分收入递延到以后期间确认。所以以后期间客户兑

换奖励积分或者积分过期失效时,应当自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2)问:客户兑换的奖励积分是计入销售折扣、还是成本或费用呢?这个计入什么科目,我的理解是兑换自有产品计入销售折扣,兑换非自有产品做销售费用?是不是这样的呢? Chenyiwei: 不是这样理解的。关键点不在于区分是自产产品还是外购的,而是在于区分兑换的奖品或服务是由谁提供的。 IFRIC 13:

7 If the entity supplies the awards itself, it shall recognise the consideration allocated to award credits as revenue when award credits are redeemed and it fulfils its obligations to supply awards. The amount of revenue recognised shall be based on the number of award credits that have been redeemed in exchange for awards, relative to the total number expected to be redeemed. 8 If a third party supplies the awards, the entity shall assess whether it is collecting the consideration allocated to the award credits on its own account (ie as the principal in the transaction) or on behalf of the third party (ie as an agent for the third party).

(a) If the entity is collecting the consideration on behalf of the third party, it shall:

(i) measure its revenue as the net amount retained on its own account, i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sideration allocated to the award credits and the amount payable to the third party for supplying the awards; and

(ii) recognise this net amount as revenue when the third party becomes obliged to supply the awards and entitled to receive consideration for doing so. These events may occur as soon as the award credits are granted. Alternatively, if the customer can choose to claim awards from either the entity or a third party, these events may occur only when the customer chooses to claim awards from the third party.

(b) If the entity is collecting the consideration on its own account, it shall measure its revenue as the gross consideration allocated to the award credits and recognise the revenue when it fulfils its obligations in respect of the awards.

74(1)问:①财税[2009]87号文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②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可以递延纳税,那么在此期间,对该收入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Chenyiwei:“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和“政府补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畴,但也存在一些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所定义的“投资补助”等。因此,首先需要排除是否属于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和投资补助,在排除这两种可能性之后,作为政府补助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对于是否对递延纳税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首先在取得政府补助资金时,因为既不属于企业合并,也不会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当属于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豁免情况。但在以后年度,如果这部分递延收益在会计上转入了营业外收入,而在税务上仍然递延纳税,则应当就已经转入损益的部分相应确认递延税款。

(2)问: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在以后折旧或摊销时不能扣除,应作为确认递延负债吧,但是资产计税基础产生。

Chenyiwei:如果当初取得补助时作为不征税收入,后续该补助款形成的资产相应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或者摊销的,则可以把递延收益余额与对应的资产余额互相抵销,得到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一般情况下资产成本总是大于或等于相关的补助款,并且补助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模式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是匹配的),这时的调整后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往往是一致的,所以没有递延所得税影响。

(3)问: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如:建房屋或购固定资产,

此种情形是否应依据企业的判断在收到时作递延收益?或依据文件的模糊表述(因为税局不会再另行出文,而统一依据税法,而税法表述模糊)全部计入当期?如果全部计入当期,而作为不得扣除的支出在以后,此种如何处理?

Chenyiwei:根据财税[2009]87号等相关规定,认定为不征税收入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如果符合财税[2009]87号文规定的条件,我理解就应当认定为与支出计划所指的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会出现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当然这仅仅是一项理论探讨,目前绝大多数软件企业都是将此类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在收到当时一次性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也没有明确的支出计划。(如果是这种情况,税务上应当在收到当时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有些企业和税务机关还是受到原先财税[2000]25号文的观念影响,认为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没有从新税法的视角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4)问:陈老师关于您4楼的答疑中的“也不会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我认为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有可能会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此时就会影响会计利润啊? Chenyiwei: 4楼讨论的前提是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收到时就作为营业外收入,但税务上递延纳税,则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问:还是有点疑惑,请教陈版,不征税收入“如果收到时就作为营业外收入,但税务上递延纳税,则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何理解?税务上递延纳税,表明账面价值是0,而计税基础为补助收入,因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所以将在今后的成本费用发生时转回。这项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属于与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我理解不会存在递延纳税的情况?是不是可以理解,若是与费用相关的不征税补助,不存在递延所得税影响?

Chenyiwei:与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会计上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则表明对应的费用已在本期发生完毕,因而这些对应费用不能扣除的影响也会体现在当期所得税中,一增一减,对当期所得税没有影响,也没有后续影响。谢谢指正。 75问:财务报表列报时,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Chenyiwei:财产处置根据财产处置形式分为:索赔、租借、投资、变卖、捐赠、报废等。 (1)索赔:要可能与报废有关,属财产中介保险责任或销货单位质保责任或个人失职责任应由公司相关部门(使用部门、办公室、财务部、人事及纪检部门等)、对方单位(个人)和第三方鉴定等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分担份额,并进行追索、查办。 (2)租赁:处置闲置但有可利用价值的不予清理的财产; (3)捐赠:公司将以无偿划拨的形式转让他方;

(4)投资:以实物财产作价抵作公司对外投资的份额;

(5)变卖:对尚未达到报废标准又不予再用的财产进行变价出售或转让。

(6)报废:达到规定标准的年限或工作量或因非正常使用、非常事故造成的正常或提前处置,可能与索赔有关。

以及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报废就是处置的一种,单独拿出来就行。 76问:财务报表注的或有事项披露中所涉及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是否包括了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提供担保事项?为自己公司本身的借款向银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是否属于对外提供担保范畴? Chenyiwei:(1)如果是合并报表的附注,则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无需在此部分中披露。

(2)不属于。因为在合并报表层面,被担保的借款已在帐内反映,承担担保责任不会导致承担额外的负债。

77问:用财政拨款建造的固定资产、财政直接划拨的固定资产是否应该计提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Chenyiwei:会计上,只要不属于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可不计提折旧的两种情况,其余固定资产均应计提折旧。折旧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取决于相应的财政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请查阅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

78问:做为政府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一部份,省发改委拨了款,但直接将金额打到我单位要购买设备的单位账户上了,请问这怎么做账?

Chenyiwei: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当与“政府先把款项打到本企业账上,本企业再将其转付给设备供应商”的处理一致。会计处理的基本依据还是政府部门下达的拨款批文。只要其明确了拨款金额和用途,并明确拨付方式为由财政直接拨付到设备供应商,则作为受益人的本企业的会计处理就应当与直接收到拨款时的处理一致。当然,仅仅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尚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返还,是否可能为《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所指的“投资补助”等多方面的因素。

79(1)问:母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下设有五个子公司,五个子公司和母公司本部组成联合体向财政申请项目资金。资金下拨后,母公司按照各成员承担的任务分配项目资金。具体处理流程是各子公司向母公司上报方案,后以母公司的名义对外向政府申报,财政直接拨款给母公司,母公司实施再分配。请问,是子公司收到母公司转款后直接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还是母公司收到款项是做政府补助处理?还是母公司收到款项后做代收代付处理?

讨论:参考如下文件:近期,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向财政部递交了《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财政部就其提出的有关问题下发了《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下称意见),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意见指出,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意见同时要求,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要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我们公司的财务处理供参考:背景:同属一个母公司100%控股的4家子公司联合申请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1家子公司是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其余3家是项目参与单位,各单位都有几个课题。我们公司财务处理: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收到中央拨款后,属于自己承担课题部分的拨款,作政府补助,其他款项先挂其他应付款,待该款项按课题再分拨到其他公司的时候,其他公司再作政府补助确认。备注:我公司取得的是拨款属于政府补助,不是上述文件(财办企[2009]121号提到政府投资补助。

Chenyiwei: 你可以参考一下楼上的回复,先明确一下资金的性质,确定是最终应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还是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性质的资金,则由于政府补助本质上是对特定支出的补偿,所以个人意见是:由实际分配到补助资金的子公司在作为补助对象的支出计入其自身的损益时,确认政府补助收益,而不是全部确认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于分拨到下属子企业的补助款,上级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即接近于“财务处理供参考”的处理方式。

(2)问:母公司有个子公司设在欧洲,子公司通过母公司向财政申请技术改造资金1000万元,现在财政将款项下拨到母公司账上,现在母公司将其放在本公司的补贴收入中核算,后只支付500万元给子公司,母公司放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请问母公司这样处理可以吗(但国内子公司,母公司全部作为代收代付处理)?

Chenyiwei: 不一定合适。首先需要考虑母公司这样使用和拨付资金是否符合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其次考虑母公司自身是否有资格享受和自行支配该补贴,考虑实际受益人是谁;再者,母公司将资金拨付给子公司,不建议作为营业外支出。

(3)问:从文件来看实际受益者是国外子公司,另外管理层解释说,子公司在国外现在向财政取得资金,主要是依靠母公司,再说若没有母公司,财政也不可能将资金支付到国外,所以母公司认为这笔资金真正的受益者是母公司,企业说法能行吗?另外母公司将资金拨付给子公司,不建议作为营业外支出,那放在哪个科目核算较好?

Chenyiwei: 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受益”概念是指实际发生和承担作为补偿对象的支出的会计主体和相关期间。因此不能以母公司在申请该笔资金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为由,认为母公司是受益方。 “不建议作为营业外支出”的意思是:或者通过往来科目代收代付,或者作为对子公司的追加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但从前面分析的受益对象出发,似乎作为代收代付处理更符合受益对象的实际情况。

(4)问:陈版主若现在母公司收到财政统一下拨的项目资金,年未母公司将收到的财政资金挂在其他应付款-财政资金科目中核算,但财政资金尚未转付给各家子公司。请问陈版主,财政资金已下拨到母公司,只是母公司未转付给子公司,请问子公司年未是否应挂账(往来科目)核算?

Chenyiwei:不建议子公司挂账对母公司的往来核算。另外,对这种通过母公司转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理,需关注母公司对于如何分拨该笔资金有无自主权,以及是否以增资方式投入、是否要求子公司以后偿还等因素。

(5)问:如果母代收代付处理更符合受益对象的实际情况,年末母公司将收到的财政资金挂在其他应付款-财政资金科目中核算,若子公司年未不挂账(往来科目)核算,则国家对子公司的财政补助又如何能反映出来?

Chenyiwei;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更多地采用收付实现制(除了按工作量、销量等拨付的定额补贴之外),因此在母公司把资金转拨给子公司之前,不能认为子公司已经享受到了补助资金。母公司帐面所挂的负债是对国家的专项应付款。母子公司之间互相不就该笔资金挂往来。

(6)问:陈版您的意思是放在母公司账面上挂着,等母公司将此款转付给子公司,子公司再确认为政府补助?

Chenyiwei: 我的意见是这样。在实际收到该笔由母公司代收代付的拨款之前,子公司不确认该笔政府补助。

(7)问:我觉得母公司收到负债实际上不是对国家的专项应付款,是对子公司的负债,另外母公司收到的款项也不需要返还给国家放在负债我也觉得不合适?不知老师在实际收到该笔由母公司代收代付的拨款之前,子公司不确认该笔政府补助,在哪里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Chenyiwei: 没有直接的规定,个人主要是从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出发考虑的。当然,这个原则本身是否合理,可以讨论。我的理解是:如果母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完全是代收代付,则对子公司而言,在实际收到母公司代为拨付的资金之前,不能认为已经享受到了政府补助,应当与该笔补助资金直接从财政拨付时采取同样的处理原则。

(8)问:子公司不挂账,则母公司帐面所挂的负债是对国家的专项应付款,是否合适? Chenyiwei: 个人理解并无明显不妥。

(9)问:某政府部门2009年12月20日给某公司汇出了1600万元政府补助款,公司2010年1月2日才收到该600万元。对该笔政府补助,请问老师是此款项应计入到2009年度还是计入到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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