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部分资本公积是在购买日之前形成的,则进一步区分该项合并是否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购买日之前的被购买方资本公积变动也会体现在合并报表上,此时应当在合并报表层面相应核减资本公积;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构成了合并报表层面新的成本基础,而购买日前被购买方的资本公积变动不会体现在购买方的合并报表上,不属于购买方的合并综合收益的组成部份,所以在处置时,投资方模拟权益法核算中也就不需要从资本公积转出。
2、按照上面1中的表述,一般很少出现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情况。这部分资本公积属于综合收益性质,是允许为负数的。
(2)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分析,购买日后被并购企业B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买日前B公司已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转入投资收益,因为不属于购买方的合并综合收益的组成部份,投资方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模拟权益法核算中也就不需要从资本公积转出,那该如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不做此项权益法调整(调减)是无法与被购买方的权益份额抵销一致。(注:因为损益调整时按B公司净利润计算,而子公司B净利润包含了资本公积转出部分)
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调整时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然后,按陈老师的意思是这样处理吗?*不做资本公积调减
借:投资收益—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取得的投资收益 (B公司利润表项目) 1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Chenyiwei: 举一个简单例子:为简化起见,假定持股比例为100%,不考虑所得税。 在某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在购买日持有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购买方的原始取得成本为10,购买日公允价值为30(因此在购买日,被购买方自身帐面上有20的“资本公积——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购买日后的某日,被购买方以40的价格将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外出售。
则被购买方自身在出售日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 借:资本公积 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 贷:投资收益 30
但从购买方的角度看,需要以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负债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因此,合并报表上可确认的出售损益仅为40-30=10,所以模拟权益法调整时的投资收益也只能确认10,而不是按被购买方个别报表的30计算。模拟权益法调整的分录(假定被购买方仅发生这一笔业务)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贷记投资收益10。 (3)问:在合并抵销子公司利润分配表项目时,刚出现如下问题:(假设子公司为单体报表)
借:投资收益 该项金额是按 = 100%子公司净利润 OR (100%子公司净利润-20)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个人认为:上述投资收益的抵销数只能是按100%子公司的净利润计算,与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的差额20则抵销该子公司层面已确认的30中的20吧。
Chenyiwei: 借:投资收益——母公司模拟权益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 10 借:投资收益——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投资处置损益 20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4)问: 如果资本公积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期末因为市价变动,而出现减少的情况(非出售引起的转出而形成的减少)在同一控制下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应如何处理,假设同一控制下合并时,支付价款与合并日被合并单位账面净资产价值相同 另外假设是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报表资本公积为零,那么合并日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期发生减少就会将合并报表资本公积冲为负数,这样是否可行
Chenywei: 1、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相应的资本公积变动(合并日或购买日之后),应按正常处理方法处理即可。当初的合并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与此问题无关。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其他综合收益性质的资本公积是允许出现负数余额的。 (5)问: 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假设有A公司,2010年12月31日A公司账面货币资金100,实收资本100,其他科目无余额,2011年1月1日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支付对价100,合并日(2011年1月1日)B公司账面可供出售金额资产价值100(成本60,40),实收资本60,资本公积40,在2011年B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A公司除收购股权外也无其他业务。2011年末由于市价变动,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为80,则资本公积也变为20。则在期末,如果简单地按正常处理,则合并报表结果为: 1、同一控制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
实收资本 100 资本公积 -20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资本公积出现负数是因为:从合并报表口径上来看,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应该为100,理由是母公司已经向体系外按照100支付了对价,所以期末资本公积变成了负数
Chenyiwei: 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余额-20,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20(80-60),二是权益性交易引起的资本公积减少40(被合并方实收资本60与所支付的对价款100之间的差额)。这是由于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在合并报表层面视同最早期间已经完成合并,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视同为本合并主体的其他综合收益;另一方面,最终控制方在B公司成立时对本合并集团投入60,但合并日从本合并集团抽走现金100,净减少权益40,属于权益性交易性质(对股东的分配)。 (6)问:陈老师的意思是只20在合并报表层面已经体现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里了,所以转让收益就是10了。所以子公司在合并后该事项导致的资本公积变动不用管,对吧
Chenyiwei: 在合并报表层面,“20在合并报表层面已经体现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里了,所以转让收益就是10了”基本上是这样的。但由此导致的推论应当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之前的其他综合收益已经构成了购买日所取得的净资产的一部分,后续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在被购买方个别报表层面实现(转入损益)时,购买方不能将其纳入模拟权益法的投资收益中,这是由合并报表层面的公允价值调整的要求所决定的。
42(1)问:陈版,你曾经说过:买一送一中,送的如果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就应当视同销售,如果是外购的商品就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关于赠送的处理,新准则似乎并没有明确。我也只根相关指南、教材进行实务操作。我认赠送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可以不计算销售收入,而直接按照捐赠业务的处理方式,计入销售费用。纯从会计准则角度看, 您看我的理解是不是哪里有问题?
Chenyiwei: 确认收入的一项基本条件是存在经济利益流入。对于这里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直接取得经济资源,而且也包括使经济资源的流出减少。
如果企业已经对外签订无偿赠送协议,则如果不送出产品,就要捐出等额的现金,所以以产品对外捐赠可以视作减少了根据协议应当发生的现金流出,所以也是一种形式的经济资源流入,可以按照所捐出的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相当于先把这些产品按照售价对外出售,再将所得到的现金用于捐赠。
(2)问;陈老师,您说得很有道理,现在如果假定没有签订协议,捐赠本公司产成品,是否仍然需要作为销售产品和损赠两个业务处理? 我看大部份资料的会计分录是这样: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也有一些人支持,这种和现行税法处理一致: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陈老师,您认为,在不考虑已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应当选用哪种方式处理? Chenyiwei: 我认为应当是后一种。 43问:《固定资产准则》中提到: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那么,在大修理期间提不提折旧呢?
Chenyiwe:如果大修理包括了改扩建因素,也就是在大修理期间要转入在建工程的,不提折旧;反之照提折旧。
44问:(1)融资租赁承租人一方,假设,根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满(5年)时有权续租(2年),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那么租赁期应确定为7年,累计折旧的计提、融资费用的分摊都应该按7年来计算,但如果到协议期满(5年后),由于各种原因承租人不再续租,此时应将相关科目余额转出: 借:长期应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但由于之前是按7年来计算的,此时各科目肯定都会有余额,而且长期应付款净额与固定资产净额一般来说是不相等的,即上述分录是不平的,那这个差额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呢?需不需要追溯调整呢?
(2)在准则讲解第315页,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那里,其中一句说“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接下去的例22-9是直接用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做金额
的,请问哪种是正确的?另外,在例22-9中,未担保余值减值为500,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也减少了500,此时为什么不是直接“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00;贷:资产减值损失500”,而要用上述的那个差额呢?
Chenyiwei: 第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导致承租人在到期后不再行使续租权的原因。在导致该变化的事项发生的年度按照会计估计变更作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标的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年限等。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导致该变化的事项是在5年期满前一天发生的,则返还该固定资产,相应核销各相关科目时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抱歉,第二个问题在实务中几乎是碰不到的。有空时研究一下。抱歉!
45问: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目前处于亏损i: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如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按什么税率
Chenyiwei: 牵涉两个问题:一、是否要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适用税率如何确定。从理论上来讲,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取决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日后抵扣以及何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项暂时性差异预计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方能抵扣,并且预计有足够的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落实到实务中,如果一家企业亏损,一般情况下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有特别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来年能实现盈利,并能产生足够的可供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次年如果处于免税期,一般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次年如果处于减半期,一般按照减半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6(1)问:.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已经有文件表明是无偿捐赠的,也不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追索;.函证后再次进行了确认.款项性质是无偿的,控股股东承诺现在和以后均不会向上市公司追索;款项已经全部到账并向银行函证了该款项。此事对会计师的风险?是否还有更好的程序证实?
Chenyiwei:受赠方不可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控股股东的捐赠,与其他非关联方或者不存在投资关系的方面对企业的捐赠,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就控股股东而言,无论在捐赠前后,其都仍然保持了对被捐赠财产的控制权,所不同的是:捐赠前控股股东直接拥有对捐赠财产的法人财产权,而捐赠后,受赠的子公司将增加净资产,控股股东通过其对受赠子公司的控制间接控制该被捐赠财产,其原先的法人财产权转化为对受赠子公司剩余净资产的要求权。因此,对控股股东而言,实际上并未放弃该项财产,只是改变了请求权的法律形式。就受赠方而言,应当定性为与股东之间的资本性交易。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当作为接受控股股东单方面增资进行会处理,在扣除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类似地,如果控股股东豁免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者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明显不公允的资产重组交易,相关差价都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2)问:这些内容是会计准则的规定吗?另外,如果是非控股股东捐赠是否就能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说是一个交易的拆分,比如说本身交易是转让土地30亿元,但由于全部作为地价相应会交很多土地增值税,为了少交而采用转让土地20亿元,捐赠10亿元,这方法可行吗? Chenyiwei:这是个人意见。会计准则本身对这一问题并无直接规定,但这些事项是可以从基本准则所明确的原理(例如利得、利润的定义等)中推导出来的。如果是非控股股东捐赠,并且捐赠方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捐赠资产最终来源于控股股东或者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受赠方可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如果受赠的是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长期性质的资产,则仍应参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先计入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此类交易的会计处理必须遵循稳健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无论交易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实质上仍然是控股股东的增
资行为,就不应仅仅因为形式不同而改变其会计处理
(3)问:如果作为控股股东的单方增资的行为处理的话,那么作为该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又应如何处理呢:假设其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系以权益法核算的,是增加当期的资本公积还是增加当期的投资收益呢? 我说的是被捐赠方的少数股东,另外捐赠方及其股东应如何账务处理呢?
Chenyiwei:个人认为:就受赠方的其他股东而言,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受赠方的投资,则按照一般的权益法核算原则反映在受赠方的净资产变动额和净利润中所享有或者分担的份额即可,无需特殊的处理。因为在捐赠前后,受赠方的各股东的相对股权比例并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为捐赠方,向上市公司捐赠财产,应当反映为对上市公司追加投资,在其个别报表上将捐赠财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上,按照该上市公司中少数股东的股权比例计算的份额转为少数股东的权益,相应在合并报表上作为投资损失或者冲减资本公积处理(作为投资损失还是冲减资本公积,实际上反映了母公司观和实体观这两大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碰撞,目前没有定论,从国际准则的最新发展来看,未来似乎是实体观占主流。在实体观下,该差额冲减资本公积)
(4)问:同样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捐赠,现金捐赠需要入资本公积,长期资产捐赠却入递延收益,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是否矛盾?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是小股东捐赠,又当如何处理?把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捐赠作为单独增资处理,怎么会不影响持股比例?作为出资是需要股东协议的,作为捐赠不需要股东协议。一项不享有股权比例的出资不能作为投资。资本公积是出资溢价,先有出资再有溢价,出资是要在股本里面反映出来。在《企业会计制度》阶段,捐赠扣税后入资本公积是没问题的。在新准则下,捐赠行为的实质就是捐赠,符合利得的定义,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Chenyiwei:捐赠的本质是:捐赠方在捐赠之后,对被捐赠的财产不再具有任何法人财产权和要求权。在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捐赠财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都应当在收到“捐赠”财产时扣除应交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不存在计入递延收益一说。控股股东的“捐赠”视为单方面增资,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观点而言的,因为控股股东仍然享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的控制权,以及对包括受赠财产在内的上市公司净资产的要求权(这也是会计处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因为该交易在法律形式上没有表现为增资,因此不改变各方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相对股权比例。如果是非控股股东捐赠,且该捐赠方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捐赠方实施该捐赠行为并非按照控股股东的指令或者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协议,则捐赠实施后,捐赠方将失去对捐赠财产的控制权,因此是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上市公司对于此类情况下接受捐赠的财产可以比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体现为收益。
47问: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在解释中拓宽了新借款费用适用范围,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先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再按租赁准则计量。如何理解?
Chenyiwei: 融资租赁相关的借款费用,主要是应付融资租赁款按照租赁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如果是从境外融资租入资产,则还涉及外币汇兑差额。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融资”和“融物”的一体化,所以相关的融资租赁应付款可以看作为购建融资租赁资产所借入的专门借款。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此类利息和外币汇兑差额,如果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且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其他应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48(1)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按被投资单位的盈利确认对应投资损益时,关联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