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综合治理(4)

2019-08-20 20:50

监理规划

6.1《施工组织设计》审定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设备清单,确定应报验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

6.2对列入须报验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施工单位进场调试完毕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B1-5),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方可在本工程中施工。

6.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机械、计量设备。每次的技术状况检查记录要归档备查。

6.4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承包单位应先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确定是否列入应报验的施工机械、计量设备。

7、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的控制

7.1监理人员应经常的、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所有在施作业面的巡视检查、检测时间间隔不得大于24小时。 7.2巡视检查、检测的主要内容:

⑴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⑵是否有未被确认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未经监理验收合格工程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等严重违规事项; 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⑷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⑸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⑹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7.3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监理人员可通过口头或《监理工作联系单》(B3-1表)通知承包单位,对于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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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并向承包单位签发《监理通知》(B2-1)。发现需停工处理事项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指令》(B2-2)或其它措施,监督工程实施在可控状态下进行。 8、旁站监理

8.1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所见证的有关情况。

8.2该工程旁站部位、工序为: ①园路路基、基层工程; ②各类施工试验检测;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部位和工序;

8.3前款所确认的旁站部位、工序在工程实施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8.4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8.5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B2-18),并和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6凡 8.2 款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施旁站监理或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8.7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 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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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承包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9、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报验 9.1隐蔽工程验收

9.1.1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B1-7),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2-5)和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测试资料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9.1.2 承包单位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9.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准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审核其自检结果和有关资料,现场实物检查、检测,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B2-4),详实指出不符合之处,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9.2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

9.2.1 检验批施工完毕,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填写《检验批工程报验单》(B1-7),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9.2.2 承包单位应在检验批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9.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时组织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现场实物检查、检测,审核其有关资料,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完整、符合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签认。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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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B2-4),详实指出不符合之处,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9.3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需旁站而未旁站或没有旁站记录、或旁站记录签字不全的隐蔽工程、检验批,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9.4.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全部通过验收,承包单位整理验收资料,在自检评定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单》(B1-7),附《分项质量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

9.4.2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承包单位所报资料和该分项工程的所有检验批质量检查记录进行审查,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9.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9.5.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全部通过验收,承包单位整理验收资料,在自检评定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单》(B1-7),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等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9.5.2 承包单位应在验收前7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总监理工程师按时组织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承包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9.5.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含报验资料核查和实体质量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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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查)。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均符合有关规定;感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各参加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B2-4),指出不符合之处,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10、施工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控制

10.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B2-1),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承包单位对每一监理工程师通知都要认真落实。完成后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B1-9),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

10.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需要停工处理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B2-2),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承包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复工报审表》(B1-2),并附整改情况的书面资料、有关证明。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10.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B1-17)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B1-18)。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0.4对10.3所述的质量事故,总监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在处理完毕7天内提交完整的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11、见证取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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