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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工程工序质量控制要点
鉴于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工程内容较多,详细质量控制要点见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3测量控制要点
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园路、栈桥、广场工程的定位放线,园林植物林冠线定位放线等。
测量前的准备工作
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测量报验前应对拟采用的测量仪器(水准仪、经纬仪钢尺等)进行检查验收。
⒉ 对测量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测量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⒊ 检查判明测量用的原始点是否已破坏。 ⒋ 检查建筑物是否侵占规划红线。
⒌ 确定测量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其次,测量人员应有职责分工。 技术人员需须资质证件齐全方可上岗。
6、熟练掌握图纸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熟练掌握测量技术。
测量中应控制的要点
1.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报审,要认真审核、现场实测实量。
⒉原始记录和根据原始记录整理的测量结果均是测量技术资料,应予以保存。
⒊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定期抽查测量资料。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2.4工程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2.4.1质量控制组织措施
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完善职责分工,制定有关质量监督制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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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量控制责任。
2.4.2质量控制的技术措施
2.4.2.1熟悉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工程特点、关键部位及施工方法、质量要求等。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减少因图纸问题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2.4.2.2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领会设计思想,了解设计要求及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对图纸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2.4.2.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布置、程序和施工工艺适合本工程特点、满足设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实施中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2.4.2.4审查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单位不断健全和完善。承包单位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2.4.2.5审查承包单位申报的分包单位资质,以保证分包单位符合有关要求。
2.4.2.6对开工前承包单位的交桩复测及建立的控制网、水准点系统的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以保证其符合有关要求。
2.4.2.7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拟委托的试验室资质进行审查,以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工程开工报审表》进行审查,以保证拟委托试验室符合有关要求,满足本工程的试验需要。
2.4.2.8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工程开工报审表》进行审查,具备开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
2.4.2.9审查确认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技术复杂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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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工程的详细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并监督承包单位执行。
2.4.2.10如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查确能保证工程质量予以签认,并监督承包单位执行。
2.4.2.11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放线成果进行查验,以确保施工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2.4.2.12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前进行复核确认,未经监理复核确认不得用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定期检查上述计量和测量设备的技术状况,确保计量、测量结果的精度。
2.4.2.13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计划)。没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2.4.2.14经常的、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令承包单位改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签认的施工方案施工; ②是否使用验收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④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⑤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2.4.2.15对某些质量控制点,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工序施工完成后存在质量问题难以返工或返工影响大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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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6园林工程所采用的植物材料、主要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和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的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和主要园林景观材料,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5本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1)针对本工程特点,明确下列试块、试件、原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水泥、砂子、石子、石灰、管材试件; ②用于检查井垫层、砌筑沙浆试块; ③混凝土路缘石强度、素土及灰土压实度; 抽样方式及见证比例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见证取样及送检程序:
①建设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制定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②取样人员在取样前,应通知监理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取样后填写《见证取样送样记录表》一式三份。送样人员与见证人员共同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由见证人员封样后,由送样人员将封装试样与见证记录送检测单位。封样应按规定作出标识、封志。
③接样人应检查来样的标识、封志、外观等情况,并签署见证记录。对试样的规格、数量、养护条件等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拒绝接样。
④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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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
检测单位应将测试后可使用的试件,试样返还给委托人。 ⑤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监理工作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为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圆满完成监理任务,应从组织的、技术的、经济的、合同各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1、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是保证目标实现的基础,应从监理组织机构和施工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予以控制: (1)监理组织机构
① 根据工程实际,选择适应工程特点要求的组织形式;
② 选择技术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对该类型工程具有丰富监理工作经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
③ 从工作经历(设计、施工)和年龄结构、知识层次相互补充,使项目监理机构总体能力大于各人能力之和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 ④ 制定适应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的各岗位人员职责和工作标准,并明确各人的具体分工,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
⑤ 制定各项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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