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综合治理(6)

2019-08-20 20:50

监理规划

切意外责任。

1.11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或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若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竣工验收报告被视为认可。若提出整改意见,则承包单位需整改后重新报验。

1.12绿化工程在绿化完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一年养护期满后方可进行正式验收;竣工验收时勘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验收由园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2、工程竣工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单位应递交竣工资料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2.2项目监理机构应密切配合造价咨询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公平公正的确认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有关证明文件。

2.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签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报建设单位。

2.4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费用索赔合计金额、依据合同规定承包单位应得的其它款项;

2) 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

3) 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合计金额、质量保修金额、依据合同规定应扣承包单位的其它款项;

4) 建设单位应支付金额。 3、工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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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

3.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

3.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28天内,承包单位未能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建设单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单位应交付,建设单位不要求交付的承包单位承担保管责任。

3.3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交接,并记录备案交接情况,承包单位在交接前承担保管责任,期间的工程损坏由承包单位承担,交接后工程的保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执行工程保修的有关协议。

7、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4.1监理单位接到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缺陷通知后72小时应派监理人员到达现场,若是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应立即派监理人员到达事故抢修现场。

4.2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工程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

4.3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并对其修复工作进行监理,对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4.4承包单位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未派人修理;建设单位另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时,监理人员应核实记录。审核修理人员的修复方案,验收其修复工程质量合格后予以签认,并核实其修复费用并签认。 4.5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单位修复后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六) 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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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强制性标准。 (2)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要对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如承包单位不执行监理整改或停工指令的,项目监理机构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4)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2、文明施工监控措施

(1)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或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国家或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2)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时,要检查承包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指令承包单位改正。

(七)合同管理及工地例会 1、工程暂停

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1.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经总监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

1.1.2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1.1.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1.1.4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1.1.5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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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

a. 未经质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

b. 未经监理认可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用于工程; c.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

d. 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或不按规范、图纸要求施工; e. 擅自分包工程进场施工;

f. 出现危害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的事件。 1.2 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B2-2)的程序:

1.2.1上述第一条款情况签发停工令前,总监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1.2.2②、③、④条款总监签发停工令前,应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2.3⑤条款总监可直接签发停工令,但签发停工令后24小时须向建设单位报告。

1.3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1.4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备查,一旦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总监应及时通知承包单位复工。

1.5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复工报审表》(B1-2)及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后48小时内进行复查核实。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签发进一步处理意见;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由总监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承包单位才可恢复施工。

2、工程变更管理

2.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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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

文件;因施工图错、漏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原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除能现场核定的以外,均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2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认后,总监签认,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B3-2)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预计量。

2.3工程变更确认后,施工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B1-16),若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4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14天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完成对变更价款的审核工作并签认,若无正当理由,在14天内不签认,则承包单位的变更工程价款自动生效。

2.5施工中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单位若提出工程变更,应在提出时附工程变更原因、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2.6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B3-2)之前,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2.7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后24小时内,用红色笔标注在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编号、标注日期、标注人签名,将变更单归档。

3、费用索赔的处理

3.1由于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及承包单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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