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海外PPP工程项目业务操作指引(5)

2019-08-26 17:08

是指在特许协议中直接规定,项目建成后公共部门采购的服务或者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这种采购实际上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投入的一种形式。 第23条【起草】

起草特许经营协议是律师工作的一个核心部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决定着整个PPP项目的合法性和可实施性。最为重要的是,特许经营协议是一个国际性的契约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有着根本不同,谈判地位也不一样。运用语言的水平、法律的适用要求都很高,需要反复推敲,并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设计。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好投资商的利益,避免造成巨大损失。 第24条 【签署】

特许经营协议与国内合同不同,国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就可以生效;PPP项目涉及的面很广,很多情况需要立法或者政府部门许可并授权才可以生效,而且,许可和授权的部门必须符合东道国法律确定的权力部门设定。

第24条 【公共部门权利和义务】

24.1 公共部门的地位

在PPP项目中,公共部门往往充当着多重角色,不仅包括特许权的授予,对项目进行管理、监 督、检查等,还包括与私营部门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担保、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水电供应、土地提供、其他基础设施提供以及直接立法、宏观经济调控以及 其他投入支持,如外汇或利率担保和税收优惠等。

24.2 公共部门的项目监管

一般情况下,东道国在发包的时候就会规定一系列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最关键的几个标准是: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对这些标准的验收合格,是项目是否可以运行的关键。

24.2.1 监管的目标

由于自然垄断性质和准公共物品性质容易导致市场失灵,产生效率损失,公共部门监管的目标并非是替代市场,而是补救市场失灵。因此,它作为一种基本 的制度安排,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绩效等主要方面进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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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的公共部门规定,如价格调整、服务条件及质量标注,以及其它一些禁止性的法律 限制等。

24.2.2 监管的原则

是尽量借助市场的力量,通过公共部门的干预减少垄断的影响,如将具有竞争性质的部分和约定的排他垄断剥离开来。

24.2.3 监管的评价

对于公私合营项目,监管还能引导私营部门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监管体系后评价主要是针对公私合营的准公共项目而言的,主要评价范围在运营阶段,内容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手段、监管内容、监管效率等。

24.2.4 监管体制类型 主要有以下等模式:

(1) 行业纵向一体化独立监管机构; (2) 横向一体化独立监管机构; (3) 综合部门下的相对独立监管模式。 24.2.5 监管结构 主要有以下等结构形式:

(1) 监管机构+行业消费者协会;

(2) 公共部门主管部门的法定机构+环保机构。 24.2.6 监管内容

(1) 价格监管(成本加成和价格上限); (2) 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管; (3) 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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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普遍服务监管(普遍服务强调在公共事业领域,企业有义务广泛而公平地提供服务,一般有交叉补贴、建立专门的基金和转移支付);

(5) 退出监管(到期退出及提前退出)。 24.2.7 监管形式

有以下等形式:

(1) 特许权竞标程序和标准的设定; (2) 合约监管; (4) 产权监管;

(5) 行政仲裁和司法裁决; (6) 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 (7)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第25条 【项目公司的组建】

25.1 特点

组建项目公司是为了达到和项目发起人分离的目的,其特点为:

(1)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集中在项目公司一家身上,而非分散在各发起人在世界各国的许多公司,便于管理;

(2) 可以避免在发起人自身的账目上记入项目负债额,从而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3) 可以把项目的风险与发起人分割开来,使发起人不因项目经营失败而受太大的牵连;可以享受东道国给予项目公司的税收减免优惠;

(4) 有利于投资多元化和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筹集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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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便于吸收他人参加项目。在股权式合资经营中,如果日后有人愿意加入,不必重新划分项目资产,只要由项目公司发行新股票或转让原有项目公司的股份即可实现。

25.2 股权设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项目,项目发起人通常会在项目所在国成立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发起人投入的资金就成为项目公司的权益资本/资本金(equity),即股份,利润将按股权分配。

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根据项目的情况,以融资或入股的形式参与项目公司的组建,但一般比例不会很大。

25.3 组织形式

成立一家与项目发起人分离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这是在项目融资中最常见、最普遍的项目经营方式。律师应当知悉下述契约式合营中的法人型及股权式合资经营共同的特点。

25.3.1 契约式合营

也称为合作经营,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1)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法律上有起诉/被起诉,设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各方都是独立法人,按合同规定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合作方可组成一个联合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一方或外聘第三方来处理日常事务。

25.3.1 股权式合资经营:是指由合作方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分利润。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实物担保,以项目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发起人向放款方提供有限担保,有限承担项目公司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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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公共部门采购协议】

26.1 公共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公共部门至少承担着三重角色的责任和义务: (1) 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2) 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提供者; (3) 公共服务的监管者。

在PPP项目中,公共部门有可能将公共服务的部分生产职能转移给了私人部门,此时,其充当的角色即是采购者,而私人部门就是供应商。作为采购方,公共部门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信守其承诺。

26.2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PPP项目的重要合作模式。在公共部门没有直接向项目公司入股或者入股很少的情况下,公共部门可以通过预约采购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投入,比如:采购电、医疗服务等。

26.3 采购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公共部门采购协议本身是特许协议的衍生,因此,一般不需要再进行审批和授权,签署后即可生效。

第27条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PPP项目的核心和保证,特许经营权无效或效力不全,必定导致PPP项目失败。

27.1 授权主体

不同国家的政体不同,授予权利的公共部门也不同。在国际PPP项目中,特许权授予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PPP项目一般为大型项目,不管是地域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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