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涉及的面很广,只有具有相应权力的公共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授权才有效。
一般来讲,授权主体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授权的中央政府部门等。 27.2 授权对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对象一般是投资商(私营部门)或者投资商与公共部门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
27.3 授权范围
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转让权、回报方式、特许期限、排他垄断权等,有时还授予投资商一些其他权力。
第28条 【项目建设及分包】
律师应当掌握项目建设方面的规定并提出建议,包括: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的设计要求、承包商的主业、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工程的进度及工程的延误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28.1 项目建设的合同网络
PPP项目一般都不会只有一个公司建设完成,而往往是发挥各个公司的优势,共同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分包。因为PPP项目复杂,项目分包将会涉及到施工、材料供应、设计、监理等,最后形成一系列的招投标合同网络。
28.2 承包商
承包商主要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建设,通常会与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格的EPC总承包合同。 28.3 承购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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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使项目建成后有足够的现金流用于还本付息并获得利润,项目公司会在项目谈判阶段,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承购商,并签订协议,来减少或分散项目的市场需求风险。 28.4 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原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等,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供应合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不太关心。因此,项目公司通常将供应合同作为决策手段之一,例如,设备的供应一般与贷款捆绑在一起,一方面放贷方可以为本国企业开辟国外市场,另一方面借款方可以获得出口信贷等优惠贷款。
第29条 【项目融资】
29.1 融资事项
PPP项目耗资巨大,动辄几十亿元的投入,而投入往往是多个金融机构共同或者联合融资。因此,律师应当掌握项目的融资事项有:融资方式、利率计算、资金来源、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
29.2 融资各方
29.2.1 放贷方/债权人
一般来讲,采用PPP的项目中,项目的贷款额较大,放贷方/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很大,经常采用辛迪加(Syndicate)贷款,即由多家银行组成一个银团对项目贷款,可以由来自不同国家的银行组成,从而降低项目的政治风险。
29.2.2 借款方/债务人
多数情况下,借款方/债务人就是项目公司,以实现有限追索。但是有些时候,借款方可以不仅仅是项目公司。
项目的融资和实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果项目的运营收入无法偿还贷款(又称为先天不足项目),但该项目确实迫切需要,通常的解决办法就是由东道国公共部门承担一定数量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也就包括了东道国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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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另外,承包商、运营商、供应商和用户(如电厂/水厂的产品承购者)都可能成为独立的借款方并参与到项目公司中。
29.2.3 担保方
采用项目融资的项目都具有投资大、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需要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因此,项目公司通常要求供应商、承包商、运营商、承购上等参与者提供有力的担保,从而转移项目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29.2.4保险商
PPP模式的巨大资金数额及未来许多难以预料的不利因素,要求项目的各个参与者准确地认定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根据需要为它们投保,因此,保险商成为分担项目风险的重要一方。
第30条 【项目建成后评价】
PPP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建设期完全结束,已经处于稳定运营期的PPP项目的运营状况、实施过程、效益、影响、可持续性、运营效率、监管体系、风险分担、伙伴关系、特许权状态等进行的全面、系统、客观的分析。
30.1 后评价目的
通过对项目活动实践的检查评价和分析总结,确定项目是否在逾期状态和可控范围内。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为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同时也为项目运营中后期的发展和公司合作状况提出建议,从而达到成功实施公私合营项目的目的。 30.2 后评价主体
30.2.1 PPP项目的项目参与方和利益关联方众多,项目参与方一般包括公共部门、发起人、项目公司、银行、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保险公司、顾问公司,可能会有项目产品购买方、项目运营承包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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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 项目利益关联者除参与方外还包括 项目影响区域内项目产品的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等。一般来讲,为保证后评价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客观性,评价者不带有任何主观色彩,也不应该只为某个利益主体服 务。理论上这可以通过一个假想的第三方来实现,这个假想的第三方与一般意义上的第三方有一定差别。
30.3 后评价角度
这是与项目后评价原则紧密相关的,不同的评价角度所对应的评价目标和评价结果都不相同。对于PPP项目来说,为保证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应该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评价,而不带有任何项目参与者利益的色彩。
但实际上,评价角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评价主体所决定的,这说明现实中也很难保证完全从中立的角度去评价PPP项目。 30.4 后评价时点
一般来说,PPP项目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准备阶段、招标阶段、融资阶段和实施阶段。这与一般建设项目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后评价时点也是在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即达到项目设计能力)后进行。 第31条 【项目运营】
项目经过验收后,公共部门应当及时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关授权,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
31.1 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合约进行运营,自负盈亏。项目收费方式、收费额度、收费期间均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进行。项目验收合格且移交给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等。
31.2 项目收益
项目建成后,一般由运营商(可能是项目公司的一个股东)运营和维护,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项目收益,即现金流入,将用来支付运营成本、还本付息、税收和盈利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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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合同和特许期协议等,项目所有现金收益将进入岸外代理账号,以利于公共部门、银行等监督项目资金的适用和避免外汇风险。
项目收益的使用是有一定顺序的,依次为:运营和维护费,保险费,折旧费,贷款利息,税,贷款本金,股东分红。
第32条 【项目移交】
一般来讲,PPP项目中,有的会在特许协议中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投资商或项目公司应当将公用设施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但是,也有一些PPP项目,特许协议并没有约定特许期限届满而需要将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而是规定了政府公共长期采购服务的低廉价。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33条 【国际投资争议】
国际投资争议或称外国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公共部门(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至于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因保护外国私人投资(主要是基于双边投资条约)所发生的争议,严格讲,不属于投资争议,因为它们之间关系不是私人 直接投资关系,而是因外国投资争议所引起的一种国家之间争议即国际公法争议。当然,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两国之间加以解决。 33.1 分类
投资争议可分为内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和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公共部门之间的争议。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公共部门之间的争议;基于契约所引起的争议和非直接基于契约所引起的争议。
32.2 解决投资争议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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