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问题的一些基本概念、主要法律(2)

2019-08-26 17:29

长。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此处有限制的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的权利。农民的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闲臵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得将全力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形式的交易。

4.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依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土地权利。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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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规划管理 1.概念

土地规划指人们为了改变并控制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作出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2.分类

按时限不同,可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按规划范围大小,可分为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在我国通常按行政区域范围将规划分为全国、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五个层次。

按规划性质,土地规划可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修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智力、复垦、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审批权限:(1)报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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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3)授权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权限:(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转,不得改变原规定用途。(2)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4.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科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5.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直接对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设施作出的集体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深入和细化。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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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地方政府为规范和控制土地使用者的微观土地利用行为为编制的规划,它详细规定了各类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界线、使用强度、利用要求、限制条件等。

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为了指导某一地段、地块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如何开发利用而进行的具体规划。

(三)征地行为

1.土地征收和征用概念、区别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则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2.征地行为的特征

(1)政府行为(2)补偿性(3)强制性(4)权属转移性(5)必须依法批准(6)征地行为的公开性

3.征地的审批

征收土地审批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其中应由国务院批准的为(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其他用地由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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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应首先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4.征收补偿和安置内容

征地补偿和安臵包括土地补偿、安臵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1)土地补偿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如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安臵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臵补助费。安臵补助费是为了安臵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发生的补助费。

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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