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问题的一些基本概念、主要法律(6)

2019-08-26 17:29

放宽,认为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

经验:

1.政府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进行补贴,同时做好安置工作 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民,将给予补偿、补助。这一条,相当于通过政府补助方式间接提高了土地价格,对促进农民放弃承包地有一定作用。流转新政同时指出,“这些农民如迁入城镇定居,将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而事实上,进城农民市民化、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居所、职业、收入和社会保障,往往是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的前提。

2.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有所放宽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对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地租、地价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3.首次明确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城市工商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城镇居民,还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们急于进城,而市民们却渴望回归田园,这是一个必然规律。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将造就一代更有市场眼光、更有资本和技术实力的新农民。与更大规模的城市化浪潮相比,返乡承包土地的城镇居民注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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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小部分人,但这小部分人的能量,将远远超过过去庞大得多的农民群体。而这正是城市化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必然要求。将来的政府农业补贴政策,只针对农业本身,而不针对从事农业的人口是否农民身份。农民只是职业的一种,身份的意义将消失殆尽。这在长远意义上讲,是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一点。

(四)广州“三旧”改造

广州市的“三旧”用地(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初步统计有11.6万公顷,相当于现在八、九年的用地指标。2010年,广州市政府公布最新的《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用10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广州市“三旧”改造,在未来3-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52个城中村的重建改造工作,并将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根据《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草案预计,三旧改造的用地规模高达3.7万公顷。“三旧”用地改造完成后,每年至少可以实现产值3800亿元。可为全省地方政府节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67亿元。地方政府集体可以获得土地出让收入4713亿元。

广州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提出,市设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集中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各区政府是“三旧”改造的第一主体,在改造中引入市场运作的办法,采用政府、市场、改造主体等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在财政扶持和税费减免方面,实行市权限内税费减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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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改造区域土地出让收益市区以8∶2分成的优惠政策。对于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低效空间存量土地升级改造,适用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权流转政策,自主进行综合整治和招商融资。

经验:

1.进行专项整治时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建立改造工作绿色通道

为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广州市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立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正局级),作为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机构,以及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常设性工作部门,负责集中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立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各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这样可以加强领导,提高效率。

2.建立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联动机制

关于旧厂房中国有用地改造,依照广州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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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解决了在一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普遍担心的问题。一、二级开发联动能最高效率地开发,统筹合理利用土地。

3.城中村全面改造时可实行现状出让

全面改造项目采取土地公开出让融资模式的,可以实行现状出让;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登记为国有土地;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位于“城中村”居民点范围内、一定面积的水面、绿地可按照城市人工水面、绿地确定地类。

4.城中村安置房可确权并交易

安臵房确权和交易。全面改造项目的安臵房(含非住宅复建安臵房)可以办理国有房地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安臵房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当按照基准地价的30%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北京市已经明确的探索

北京市人多地少,多年以来在土地政策方面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改革,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主要有: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1号)中指出:

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在严格保护耕地、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村建设用地臵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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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臵换及建筑指标等流转的途径。完善旧村改造的用地周转、用地取得方式、新建房屋土地产权、改造节余土地使用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农村发展提供有效空间。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三)《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指出 ◆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1.规划近期,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确保本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规划期末,根据本市后备资源条件,力争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2.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完善首都功能项目的用地指标及补充耕地任务,积极争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指标调剂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

◆推动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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